海检诉量建〔2020〕22号
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无;
2.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坦白、认罪认罚;
3.酌定从重处罚情节:累犯;
4.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无。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不适用缓刑;与原判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
此致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婉秋
2020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