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量刑建议书
赣检诉量建〔2019〕349号
被告人李杰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被告人李杰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八十条第一、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信用卡诈骗罪、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信用卡诈骗罪法定刑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其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其伪造公司印章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系自首;信用卡诈骗罪系坦白。
酌定从重处罚情节:有前科劣迹。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三)、第二百八十条第一、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李杰犯信用卡诈骗罪在有期徒刑五年至七年六个月之间量刑,并处罚金。犯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数罪并罚后在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之间量刑,并处罚金。
此致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振中
2019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