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量刑建议书
东检一部量建〔2019〕174号
被告人董叔永涉嫌非法拘禁、寻衅滋事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被告人董叔永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无
2.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无
3.酌定从重处罚情节:恶势力犯罪集团
4.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无
5.其他:无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二三款、第九十七条规定,建议对被告人董叔永在有期徒刑7-9年之间判处刑罚,并处罚金,同时追缴违法所得。
此致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张红梅
检 察 员:孙 戊
2019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