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量刑建议书
赣检诉量建〔2019〕188号
被告人闫德坡涉嫌挪用公款、受贿罪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被告人闫德坡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分别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坦白、自首
2.酌定从轻处罚情节:退赃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闫德坡犯挪用公款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犯受贿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至五年,并处罚金。建议合并判处有期徒刑五至七年,并处罚金。
此致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成利
2019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