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量刑建议书
赣检诉量建〔2019〕363号
被告人祁洪举、祁洪军、祁卫东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被告人祁洪举、祁洪军是坦白;祁卫东是自首;祁洪军、祁卫东是从犯。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祁洪军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祁洪军、祁卫东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
此致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相恒林
2019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