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
量刑建议书
连检二部量建〔2019〕36号
被告人辛华涉嫌受贿罪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被告人辛华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被告人辛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故根据相关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辛华有期徒刑十到十一年,并处罚金。
此致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