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
量刑建议书
连检二部量建〔2019〕15号
被告人高明涉嫌受贿罪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被告人高明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坦白,积极退赃,主动供述监察机关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明十一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50万至250万。
此致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