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检二部量建〔2020〕14号
被告人孙某某抢劫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入室盗窃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致一人死亡,两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被告人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被告人孙某某抢劫,致一人死亡,两人重伤,手段较残忍;
被告人孙某某具有坦白情节。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犯抢劫罪,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判处其死刑。
此致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怀伟
2020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