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检二部量建〔2020〕17号
被告人吴某某故意杀人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被告人吴某某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
被告人吴某某具有坦白情节;
本案系经济纠纷引发,事出有因。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吴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其死刑(可缓期执行)。
此致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怀伟
2020年4月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