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
量刑建议书
连检二部量建〔2020〕16号
被告人韦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韦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韦某某死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此致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顾宝娟
2020年4月24日
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
量刑建议书
连检二部量建〔2020〕16号
被告人韦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韦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韦某某死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此致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顾宝娟
2020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