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量刑建议书
海检一部量建〔2021〕200号
被告人李杰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被告人李杰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自首,认罪认罚。
2.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此致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冠美
检察官助理:韩杨阳
2021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