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量刑建议书
海检一部量建〔2021〕Z366号
被告人穆家宏涉嫌贩卖毒品罪犯罪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被告人穆家宏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第1、4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累犯、毒品再犯;
2.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认罪认罚、坦白;
3.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前科。
故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穆家宏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此致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亚茹
2021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