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
量刑建议书
连检二部量建〔2021〕Z49号
被告人金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陈某某、王某、付某某、王某某、金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顾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一案,有以下法定、酌定量刑情节:
1.被告人金某某:抢劫前科、不认罪;
2.被告人陈某某:主犯、重大立功;
3.被告人王某、付某某、顾某、王某某、金某:从犯、坦
白
4.被告人王某、付某某、王某某、金某:认罪认罚。
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金某某死缓、并处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判处被告人付某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财产;判处被告人顾某、王某某、金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财产。
此致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聂瑜
2021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