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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关于吴某某、辛某、李某某盗窃案的量刑建议书
2021-11-12 09:10:00  来源: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

  量刑建议书

  连检二部量建〔2021〕22号

  本院以_连检二部刑诉〔2021〕13_号起诉书提起公诉的__被告人吴某某、辛某、李某某盗窃___一案,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辛某、李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_第二百八十四条_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1.被告人吴某某 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具有坦白、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量刑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

  2.被告人辛某 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量刑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两年(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

  3.被告人李某某 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具有自首、从犯、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量刑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半(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

  此致

  ___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__人民法院

  检察官:卞海龙

  2021年2月28日

  编辑:王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