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
量刑建议书
连检三部量建〔2022〕**号
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因刘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自首;
2.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
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人民币。
此致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
2022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