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
量刑建议书
连检二部量建〔2021〕14号
被告人刘某某、刘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刘某某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死刑、无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刘某某系共同犯罪的主犯,有自首情节,对其量刑建议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因刘某某系共同犯罪的从犯,有犯罪前科,对其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三年。
此致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顾宝娟
2021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