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
量刑建议书
连检二部量建〔2021〕13号
被告人侯某某故意杀人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被告人侯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被告人侯某某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
被告人侯某某属尚未完全丧失辩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的精神病人犯罪;
被告人侯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
被告人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
此致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怀伟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