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量刑建议书
(认罪认罚案件适用)
海检量建〔2023〕588号
本院以海检刑诉(2023)549号起诉书提起公诉的马某弟故意伤害案一案,经审查认为,被告人马某弟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1.被告人马某弟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此致
海州区法院
检察官林国祥
2023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