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
量刑建议书
(认罪认罚案件适用)
连检量建[2023]2号
本院以连检刑诉[2023]1号起诉书提起公诉的陈**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经审查认为,被告人陈**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被告人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
从轻处罚。被告人陈**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
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此致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 马**
2023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