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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毛银匡等人电信诈骗案量刑建议书
2020-11-12 11:22:00  来源: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量刑建议书

  海检诉量建〔2019〕674号

  被告人

  周伟建、梅浩、黄建等人

  涉嫌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偷越国境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被告人周伟建、梅浩、黄建、程海针、徐金虎、杨翼仙、周维霞、毛银匡、赵安、谭竞富、姜鑫、岁学松、乔雅芳、何俊、徐沛、邹黎颖、彭然、张胜平、汪志强、周宁宁、王明明、汪银丽、顾长山、孙洁、顾维维、孙永梅、毛锦梁、李鑫帝、岑烽、刘奇、董浩然、范艳红、金倩、张慧灵、单银芳、席晶、尤婷婷、毛国栋、王健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

  诈骗罪

  追究其刑事责任,王健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余被告人法定刑均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被告人周伟建、梅浩、黄建、程海针、许令杰、江川、赵安、谭竞富、毛银匡、岁学松、周维霞、潘宏伟、赵旋智、娄龙平、王健、曹孟君、范瑨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范瑨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其余被告人法定刑均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周伟建、梅浩、黄建、毛银匡、赵安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赵安法定刑为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余被告人法定刑均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被告人徐金虎、姜鑫、彭然、马安琪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均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张万茂、邱鹏、王有剑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均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各被告人具体量刑建议:

  被告人周伟建诈骗13年-14年6个月并处罚金、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3年6个月-6年并处罚金、组织他人偷越国境7年至8年并处罚金—数罪并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18年至20年,并处罚金;

  梅浩诈骗12-13年并处罚金、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3年6个月-6年并处罚金、组织他人偷越国境7年至7年6个月并处罚金—数罪并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18年至19年,并处罚金;

  黄建诈骗11-13年并处罚金、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3-3年6个月并处罚金、组织他人偷越国境7年至8年并处罚金—数罪并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17年至19年,并处罚金;

  程海针诈骗11-13年并处罚金、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4-6年并处罚金—数罪并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14年至16年,并处罚金;

  徐金虎诈骗10-12年并处罚金、偷越国境有期徒刑6个月至1年并处罚金—数罪并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至13年,并处罚金;

  杨翼仙诈骗10-12年并处罚金;

  周维霞诈骗10-12年并处罚金、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3-3年6个月并处罚金—数罪并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12年至15年,并处罚金;

  毛银匡诈骗10年6个月-12年并处罚金、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3-3年6个月并处罚金、组织他人偷越国境7年至7年6个月并处罚金—数罪并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13年至16年,并处罚金;

  赵安诈骗10-11年并处罚金、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3-3年6个月并处罚金、组织他人偷越国境1-3年并处罚金—数罪并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至14年6个月,并处罚金;

  谭竞富诈骗10-11年并处罚金、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3-3年6个月年并处罚金—数罪并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11年至14年,并处罚金;

  姜鑫诈骗4-7年并处罚金、偷越国境6-10个月并处罚金—数罪并罚,建议判处有期4年6个月至7年6个月,并处罚金;

  岁学松诈骗3-6年并处罚金、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3-3年6个月并处罚金—数罪并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至8年6个月,并处罚金;

  乔雅芳诈骗3-6年并处罚金;

  何俊诈骗3年6个月-6年6个月并处罚金;

  徐沛诈骗3年6个月-6年6个月并处罚金;

  邹黎颖诈骗3年6个月-6年6个月并处罚金;

  彭然诈骗3年6个月-6年6个月并处罚金、偷越国境6-8个月并处罚金—数罪并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4年至7年,并处罚金;

  张胜平诈骗4-7年并处罚金;

  汪志强诈骗5-8年并处罚金;

  周宁宁诈骗3-6年并处罚金;

  王明明诈骗3-6年并处罚金;

  汪银丽诈骗3-6年并处罚金;

  顾长山诈骗3-6年并处罚金;

  孙洁诈骗3-6年并处罚金;

  顾维维诈骗3-5年9个月并处罚金;

  孙永梅诈骗3-4年6个月并处罚金;

  毛锦梁诈骗3-5年6个月并处罚金;

  李鑫帝诈骗3-5年6个月并处罚金;

  岑烽诈骗3-5年并处罚金;

  刘奇诈骗3-4年6个月并处罚金;

  董浩然诈骗3-4年6个月并处罚金;

  范艳红诈骗3-5年并处罚金;

  金倩诈骗3-5年9个月并处罚金;

  张慧灵诈骗3-5年并处罚金;

  单银芳诈骗3-5年并处罚金;

  席晶诈骗3-5年并处罚金;

  尤婷婷诈骗3-5年并处罚金;

  毛国栋诈骗3-5年并处罚金;

  江川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3-5年并处罚金;

  许令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3-5年并处罚金;

  马安琪偷越国境拘役2-6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缓刑;

  潘宏伟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5-7年并处罚金;

  赵旋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3-4年并处罚金;

  娄龙平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3-4年并处罚金;

  王健诈骗罪3-5年并处罚金,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3年3个月-4年并处罚金—数罪并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5-7年,并处罚金;

  曹孟君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3-4年并处罚金,适用缓刑;

  范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1-2年并处罚金

  ,适用缓刑

  ;

  张万茂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有期徒刑1年6个月至2年6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缓刑;邱鹏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有期徒刑1年至2年,并处罚金,适用缓刑;王有剑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有期徒刑6个月至1年,并处罚金,适用缓刑。

  此致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婉秋

  田玉琼 戴晓君

  2019年9月30日

  编辑:王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