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检诉量建〔2020〕79号
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刘某某是坦白。
2.酌定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刘某某有多次盗窃前科。
3. 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刘某某家人已全部退赔。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此致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明
2020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