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五年来,连云港地区的走私柴油的案件呈爆发式增长。2014年1月至2019年4月,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共受理走私普通货物类案件40件139人,其中走私柴油的案件19件61人,涉案人数占总人数的近二分之一,2015、2016年两年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居多
。
查处走私成品油共计14.43万吨,涉嫌偷逃税款3.3亿元。连云港市检察院对17件走私成品油案件的57名被告人提起公诉,其中不起诉为1人,侦查机关自行撤回处理1人。
一、连云港地区海上走私成品油犯罪案件特点
近年来,随着国内外成品油市场价格差异增大,受暴利诱惑走私成品油犯罪屡禁不止,海上非设关地走私猖獗,不仅严重破坏了国家海关监管秩序、经济秩序,更直接威胁到了国家边境安全和公共安全。
一是海上非设关地偷运走私猖獗,进行省(市)际结合部海域钻“空当”走私。连云港位于我国沿海中部,境内山海齐观,东部沿海主要有约700平方千米盐田和480平方千米滩涂。作为苏鲁交界及盐连结合部的连云港海州湾、灌河口等海(水)域,尤其海州湾地处砂质海岸与淤泥海岸的交汇地带,上述海(河)域非设关地小码头数量多、分布广、执法部门难以实施有效监管。走私分子租赁甚至专门改装、制造“三无”船舶(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直接赴外海接油后运输、靠泊至内河小码头,在夜间即停即卸,后销售至江苏、山东等地油库,现场打击难度较大。如蔡某某走私成品油案中,则采用“大巴-中巴-小巴”的海上运油线路,犯罪分子在赣榆柘汪镇租赁一处私人渔码头,利用渔船改装成的“三无”油船至外海过驳柴油,因该码头地处淤滩大船易搁浅无法靠近码头,犯罪分子则再租赁两条“三无”小油船与大油船过驳柴油至岸边,油罐车岸边等候随即拖运销售至山东、徐州等地。2014年以来,连云港地区办理的非设关偷运走私数量共计2.9万吨,偷逃税款6.7千万元。
二是海上接驳方式隐蔽, 反侦查意识较强。无论是海上非设关地偷运走私还是“假内贸”类走私,走私犯罪分子在海上走私的接驳方式均较为隐蔽。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利益链成员间呈单线联系状态。走私实施团伙作战模式,在船员与船长、船长与老板、老板与油贩子、老板与境外走私基地等各环节之间都是单线联系,下线与主犯的联系均使用手机黑卡(未进行实名登记),一环断开,便无法追查上家和主犯。近年来,连云港市检察院受理的走私成品油案件中,打击的大多涉及现场被抓获的船长、管事、船员等,这些人员大部分来自福建、浙江沿海地区,受取证难度影响,真正幕后老板被抓获并起诉的占比率极低。二是海上接驳柴油暗号隐蔽,外海犯罪基地难以查获。连云港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的走私柴油案件中,隐蔽性还体现在接头暗号这一特性上。目前受理的案件中,境内买家油船在与外海卖家油船进行过驳柴油时会设置的专门“暗号”,境内油船按照幕后老板的要求到达指定经纬度后,确定船舶上电台的联系频率,通过船上的“单边带”卫星电话进行联系,船上负责与外轮联系的管事(船长)并以船上预留的“一元钱”纸币编码发送给外轮卖家加以确定身份后进行过驳柴油。
三是走私团伙化、产业化分工明确、专业化强。从办理的类案来看,走私柴油犯罪摒弃了以往单兵作战的情况,已趋向团伙化和专业化。主要表现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走私团伙紧密勾结,分工协作。从公海购买、海上运输、出资打款、销售装卸等环节,走私团伙都有一定的规则并配有专人负责,组织结构严密,运转流畅。组织者不再简单地出面招募成员,而是对核心环节如与外轮的对接、岸上码头过磅称量等安排了自己的人员。连云港市检察院受理的走私成品油案件中,走私团伙幕后老板,参与实施走私的船长、管事、船员仍多为福建和浙江籍,但岸上接油、望风看水人员多为江苏响水、滨海、连云港等本地籍。上游走私团伙租赁当地船舶,“发包”给本地走私成品油贩运者,由其组织本地船员出海走私。二是各司其职、互不干扰,明确约定风险责任分担。走私犯罪成员既紧密配合又相互分工协作,每一环节互不干涉。海上走私主犯多坐镇幕后,船长等运输者承担了最大风险。船上人员在出海前大部分签写“风险责任状”,在被抓获的船长、船员中,亦多约定所有罪责由船长承担。在“假内贸”走私中,幕后老板会找出一名“替罪羊”在前期由其假性出资签订租赁油船协议,中期作为管事出海与外轮接驳柴油,被抓获后即承认罪行。在判决前,未被抓获的幕后老板仍为其聘请律师或给予补偿。如在办理的福建籍吴某某走私成品油案件中,从吴某某的社会经历、家庭情况来看,吴某某长期无正当职业,案发前多次被强制戒毒,却能够在案发期间出资租赁大型油船,审查起诉阶段聘请省会城市辩护人,这些与其个人经历、生活背景均无法匹配。此外,走私集团成员身份均较为隐蔽,。岸上人员各司其职,不轻易暴露身份,以致对犯罪嫌疑人主观故意以及行为性质的认定很难把握。如办理吴某某等人走私成品油一案中,福建籍于某某以及吴某某在走私过程中的作用、地位以及主观故等问题出现无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最终导致审查起诉阶段未予以认定。三是相对成型的组织和销售网络。成品油走私幕后老板往往实行多人合伙出资方式,每个环节分工纠集人员,有固定人员负责陆上的销售工作,他们主要通过油贩、小炼油厂、私人加油站等进行销赃,销售网络较为分散、隐蔽。从办理的案件来看,大部分柴油均销售至江苏、山东、安徽等各地加油站,取证工作较为困难,无法精准打击。
二、打击成品油走私犯罪难点及原因分析
一是走私团伙的产业化、专业化导致无法从源头上彻底根除犯罪分子。走私作为以行政违法为前提的犯罪,与国家地区间的商品差价、关税制度和贸易限制不可分割,犯罪分子受利益的驱动同外籍团伙合作,购买境外柴油获得高额利润。成品油走私分子多以我国台湾地区或者境外为基地与境内通力配合,增大了打击团伙、抓捕主犯的难度。走私团伙的分工化、专业化导致对主犯的主观故意难以认定,客观证据收集困难。走私方式的隐蔽性以及当前国际缉私执法环境的瓶颈导致对外籍油船的打击尚无法实现等,仅从现场抓捕的力度上无法从根源上彻底根除走私犯罪集团。
二是对渔业产业管理不到位,执法力度不强。一是对私人码头管理不到位。南京海关在开展打击成品油走私“春雷行动”后,传统的海上偷运闯关走私模式在连云港地区又开始回潮,其大部分选择赣榆、灌河流域私人小码头为停泊点过驳柴油。渔政等有关部门对沿岸码头的疏于管理,私人码头管理人员受利益诱惑往往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为境外柴油运至境内提供了场所。二是对“三无”船舶管理不到位。涉案“三无”船舶大部分来源于福建、浙江等地,走私分子大量租赁甚或者由渔船直接改装成油船实施绕关走私,由于对这些船只的管理不到位导致被作为犯罪工具利用且屡禁不止。三是各部门综合治理衔接机制不健全,造成涉案海域环境资源污染无法彻底根治。检察机关办理案件中发现有些走私船舶在逃逸过程中直接将柴油排入海中形成大量油污,对水体造成严重污染,性质极其恶劣。近海水域的污染按照相关规定,虽然可以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但是如何进行有效的根除部门衔接不到位,综合治理工作不及时。四是对渔民就业发展环境不良,导致渔民为创收铤而走险。大部分船员均来自福建、浙江等地的渔民,他们在休渔期大赋闲在家,且受海洋渔业资源环境影响单纯依靠捕鱼无法维持正当的生机,渔民缺乏有效的就业机制,过剩的劳动力及利益的驱使他们沦为犯罪分子的工具。
三是打击范围不均衡,各地标准不一。近些年,连云港地区侦查机关对涉案人员的处理存在移送标准不一的情况。一种是“全部移送”,即将现场被查扣的整船人员、岸上人员不加区分全部移送审查起诉,另一种则是“选择移送”,即以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或者在案件的地位作用加以区分进行移送起诉。如“泉顺9”、“金涛69”案存在将船员包括海上做饭人员均移送起诉的情况,而“海观山258”等案件中则仅移送船上船长、管事、船主等人员。此外,在打击范围认定、主从犯认定、刑事政策量刑把握上也存在各地标准不一的情况,以唐某某案为例,汇航78轮在山东烟台一审宣判时,从幕后老板到船上船长、水手甚至厨师都被判处6到1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但同一批船员到汇航127轮从事相同的走私活动,船长在连云港本地则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另一案金源油8案,涉税过亿元,船长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各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也使我市检察机关在量刑建议上把握不准,造成量刑建议采纳率极低。
四是扣押物品的处理存在一些法律障碍。对于查获的涉案船舶,如不属于走私分子所有而系租赁来的船舶,存在没收处理难问题。因扣船舶保管费用较高,管理风险较大,长期扣押、保管存在执法风险,极易滋生近海(水)域环境污染问题等。此外,犯罪分子往往利用非涉案人员信息进行开卡进行资金往来,而走私类犯罪资金流的隐蔽性往往难以查证,对于扣押、冻结的银行帐户款项能否认定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尚需明确。
五是海上缉私职能的转换面临的新挑战。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国海警局行使海上维权执法职权的规定》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中国海警局依法对发生在海上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由此海上的走私刑事案件依法应当由海警部门行使管辖权。受机构内部整编以及执法能力的影响,海警部门对走私类案件办理将面临巨大挑战。
三、打击成品油走私犯罪的意见和建议
一是进一步深化反走私综合治理,相关执法部门形成打私合力。一是加强开展专项打击活动。针对近年来成品油走私态势,建议海警、海关、渔政等部门共同对相关海(水)域进行调研开展专项行动,制定群防群治、联查联动的工作机制,切实增强预警防控能力,加大海上打击巡视和査缉力度,形成打击合力。对灌河口、海州湾等多个私人码头集中整治清理,强化对沿海沿江非设关地的管控打击。二是海事、渔业渔政部门强化监管力度。加强对近海(水)域油船的巡査,重点对“三无”船舶、改装船舶进行查处并及时取缔“三无”船舶。三是组织海警、海事、公安、海关缉私、渔业渔政等部门加强海陆联动机制。着重开展对沿海加油站、油库、可疑油罐车等检查,严肃查处手续不规范、油品来源不明、存在非法经营情况的私营加油站,切断油品走私利益链,加大成品油流通环节的监督力度。四是建立健全海(河)域污染综合治理工作。首先由政府牵头健全保障机制,确保海(河)域治污工作经费充足。其次侦查部门在工作中发现可能存在重大污染隐患的情况下,应迅速及时地与主管部门衔接,加强污染物排放监测和清理工作,防止污染源扩大。五是形成打私专项协作机制。针对海警部门缉私力量尚需提升的现状,建议海关缉私部门加强对海警的协作配合,统筹侦查手段、取证方式资源共享,形成打击合力。
二是检察机关要积极参与打私专项行动。一是加强普法宣传力度,强化意识,营造反走私的良好氛围。检察机关作为办理走私犯罪案件的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其在审查起诉阶段的作用,联合缉私部门坚持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机制。加强对海州湾、灌河沿河码头等地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对近海(河)域沿岸渔民、码头进行实地走访调查,宣传走私犯罪相关法律法规。并建议利用灌南县检察院对江苏海域环境类案件专属管辖权的独特优势,延伸普法宣传教育广度。二是积极投身打击成品油走私专项行动。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批捕起诉职能,提前介入,积极引导侦查工作,从严从重从快批捕起诉。三是对走私柴油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提出建设性意见。针对成品油走私案件各地打击标准、量刑标准不一的现状,建议两高及海关总署就打击成品油犯罪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尽快出台规范性文件,以统一执法标准。四是加强检察机关专业化队伍建设。我市检察机关走私办案组系我市唯一入选全省办案组专业化培育对象的团队,团队成员应在工作中加强自身业务能力的提升,对办理走私案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以提炼总结,力办精品案件,提升自身的专业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