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移动互联网技术的进步,以微信、支付宝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应用在全国范围内迅速普及,与此同时,已有不法分子正在四处查找漏洞缝隙,试图攫取非法利益。2017年以来我院共办理利用支付宝微信等平台盗窃的有6件6人。
一、作案方式更加隐秘,钱财无声无息丢失
如我院办理的陈某某盗窃案以及王某某盗窃案等,嫌疑人采用在QQ群发布虚假刷单信息等方式,发布虚假支付宝、微信付款二维码,从而盗刷被害人支付宝、微信钱款。涉案金额达百余万。与传统型盗窃犯罪相比,犯罪分子在物理上与被害人(或被害人管理的场所)并不存在直接接触,第三方支付平台根据用户指令作出处分行为,被害人即使发现后,也不知道嫌疑人踪迹。并且第三方支付与信用卡、理财公司、贷款公司通常具有绑定关系,法律关系非常复杂。
此外从作案类型来看,此类案件的作案手法大致有冒用型和注册绑定型两种,冒用型即行为人直接冒用被害人名义登录第三方支付平台账号实施侵财行为。如我院办理的葛某某盗窃案中,被告人捡到被害人银行卡和身份证后,通过手机号及身份证号验证的方式登陆贾某某的支付宝,窃得贾某某支付宝绑定的中国农业银行卡里面的现金9999 元;注册绑定型主要指作案人注册或者利用第三方支付账号绑定被害人银行卡号并进而侵犯银行卡内资金。
二、信用资产,也可以成为侵犯对象,即使账户内没有钱,也可能被盗窃。
此类案件的侵财对象主要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余额、银行卡内资金、信贷类资金(例如支付宝花呗、借呗、微信微粒贷)、理财类资金(例如支付宝余额宝)等,资金来源和性质的不同往往导致实践中案件定性的差异。如我院办理戚某某盗窃案中,被告人利用熟人优势,盗刷他人支付宝借呗。被害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每月被支付宝扣款。除了钱财受到损失,有的被害人还在不知不觉中,自己的征信产生了影响。
三、目前尚处于萌芽阶段,一旦与其他犯罪相结合,必将对社会稳定产生巨大影响
一是从目前办理案件来看,嫌疑人大都属于初犯、偶犯,还未出现类似于传统盗窃犯罪的反作案,拥有一整套作案技巧的犯罪人员,往往反侦察能力较弱,直接将被害人的资金转移至自己用户名的支付平台。但王某某盗窃案中嫌疑人反复作案,有完整的流程,利用QQ 号码发布虚假刷单信息,骗取刷手微信、支付宝钱包付款码后,利用“元百百”等APP平台盗取刷手微信、支付宝钱包等,被害人涉及全国多个地方,涉案金额高达上百万元,受害的对象很多是学生,造成了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
二是与侵犯公民信息犯罪相结合,在其他省份已出现利用非法获得的公民信息注册生成大量二维支付码,随后利用虚假身份购买大量POS机,通过POS机扫描支付码完成盗刷,将被害人信息卡内资金转移到嫌疑人控制的结算卡内;
四、新型犯罪也给检察机关提出了新问题,定性统一问题亟待解决
一是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盗窃所绑定的银行卡内资金。主要方式为作案人掌握被害人微信、支付宝账号和密码后,通过输入验证码的方式将微信、支付宝账号所绑定的银行内资金盗走。对于此类型侵财犯罪,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经搜索案例主要有两类,一类认为构成盗窃罪,另外一类认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二是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盗窃信贷类资金。例如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是登陆被害人支付宝账号,并利用借呗功能套取贷款,导致被害人受到损失。对于此种案件,在司法实践中有认定构成合同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盗窃罪三种观点。
三是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盗窃理财类资金。常见类型为盗窃被害人支付宝账号内的余额宝。构成盗窃罪是主流观点。新注册第三方支付平台并绑定受害人银行卡盗窃资金。实践中一般按信用卡诈骗罪处理。
对此检察机关建议:一是防止熟人作案。在电子支付日益便捷的今天,不断加强个人账号密码信息安全的重视程度,即使自己的账号里没有钱,也可能被人通过“花呗”、“借呗”甚至“网贷”进行消费,越是熟人之间,越容易泄露。二是加强电子支付安全设置,不给不法分子留下可乘之机,此外还应进一步健全挂失冻结机制,防止在身份证、银行卡丢失的情况下被虚假注册信息,盗刷钱款,养成经常更改密码的习惯,尤其是在遗失手机后,与手机软件绑定的支付宝、微信、信用卡密码要机制更换。三是不贪图蝇头小利,针对扫码关注送礼品、扫码刷单赚佣金的行为提高警惕性,正确认识官方认证的正规的互联网支付平台或非法链接,以防止银行卡信息、账户支付信息被犯罪分子窃取而盗划资金。四是检察机关进一步明确相关行为的定性处理,以更好的引导侦查,打击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