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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猥亵未成年人犯罪频发亟需多方合力保护未成年人免遭“幕后色狼”隔空性侵
2019-08-22 09:47:00  来源: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

  2018年以来,连云港、苏州两地办理利用网络社交平台猥亵未成年人的新型性侵犯罪5起。此类犯罪危害大,查处打击难,亟需多方合力严加防范,织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护网。

  一、“幕后色狼”手段多、方式污,懵懂未成年人频遭隔空性侵成社会痛点。不法分子利用微信、QQ等网络社交平台,采取假借交友、利益引诱、借故诱骗、威逼胁迫等手段,通过拍摄、发送淫秽照片和视频、裸聊、要求做不雅动作、自慰等方式,频频对未成年人实施网络猥亵。如灌云县院办理的王建案,王建先后冒充一名10岁女孩的老师、老师的男朋友,以参加法医学考试需要为借口,以许诺提高其考试成绩或罚抄作业为方法,利诱、威胁该女孩与其裸聊、做不雅动作并拍摄私密部位照片、视频发给其观看。再如苏州工业园区院办理的梁智阳案,梁智阳以赠送网络游戏皮肤为由引诱一名11岁女孩自拍不雅视频,后携不雅视频对其进行威胁,并将被害人不雅视频转发给其同学。此类网络猥亵虽没有直接身体接触,但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极易对被害人造成心理创伤和心理阴影。

  二、网络猥亵犯罪形式新、隐蔽性强,刑事打击遇多重难点。一是发案难。犯罪嫌疑人通过手机与被害人进行单独聊天,隐蔽性强,外人不易察觉,被害人因年幼、感到羞耻或受到威胁而不知、不愿、不敢揭发,且有的犯罪嫌疑人在事后要求被害人删除聊天记录,使得犯罪很难被发现。上述5起案件没有一起为被害人主动报案,均为偶然被动发案。二是取证难。此类犯罪通过网络隔空实施,往往“事过无痕”,除发送的照片、视频可以作为电子证据外,如犯罪是以视频聊天形式进行或发送的照片、视频无法恢复,就会给侦查取证带来较大困难。三是定罪难。网络猥亵具有明显不同于传统猥亵行为的典型特征,对其如何定性、构罪标准、司法尺度等存有争议。如最高检2018年11月发布的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中的骆某猥亵儿童案,一审法院即判决认定不构成猥亵儿童罪,经检察机关抗诉后二审才予以认定。

  三、相关各方监管教育不作为、有缺位,犯罪预防存诸多盲点。一是网络社交平台监管有缺位。微信、QQ等网络社交平台客观上为不法分子通过网络结识涉世未深的未成年人大开方便之门,但相应的监督管理有缺位,对网络社交活动中出现的违法犯罪活动缺乏有效的预警、发现、监督、制止、举报和治理机制。上述案件中,相关社交平台对网络猥亵行为未有任何排查、制止、举报等监管作为。二是未成年人性自护教育有缺失。学校、家庭在未成年人性自护教育中有缺失,特别是网络社交中的性自护教育严重缺失。部分被害人受小恩小惠引诱、被稍加胁迫或稍加劝说,便向陌生人暴露、拍摄自己身体的私密部位,严重缺乏性保护意识,给不法分子提供可乘之机。三是未成年人网络社交管教有疏漏。部分家长疏于对未成年人上网活动的教育和监管,放纵孩子沉迷手机,或疏于对孩子使用手机情况的关注检查,为网络猥亵犯罪提供了可能。上述5起案件中,被害人父母对被害人使用手机情况均长期未进行监管,放纵了网络猥亵犯罪的发生。

  对此,检察机关建议:一是完善法律规定,通过司法解释等形式,将无身体接触的网络猥亵未成年人行为纳入犯罪范畴,为刑事打击提供依据。二是加大打击力度,司法机关要通过联席会议、类案研讨等方式,强化协作联动,对实施网络猥亵未成年人犯罪的,坚持露头就打、从严打击,形成有效震慑。三是加强监督管理,网络社交平台运营方要建立对违法犯罪信息的预警、屏蔽、发现、举报机制,学校、家庭要有针对性的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性自护教育,家长要常态化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和手机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发现苗头性问题及时制止,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报警,共同营造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环境。

  编辑:王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