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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农村留守儿童犯罪调研分析 ——以东海县侵害留守儿童犯罪为研究对象
2018-07-18 09:32:00  来源:东海县检察院  作者:郭 艳

   随着城市化的步伐越来越快,大批劳动力都涌向城市,致使农村留守儿童也成为城乡二元体系下的“制度性孤儿”。据东海县民政局2017年统计,东海县现有留守儿童7020人,其中农村留守儿童6650人,占总人数的94.7%。由于亲子关爱的缺失,儿童认识能力薄弱等原因,农村留守儿童遭受侵害的案件也越来越多。如何让农村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这就要求从侵害农村留守儿童的犯罪特点入手,深入剖析原因,寻找对策,让这个问题从反思到真正解决。

  一、东海县侵害农村留守儿童犯罪情况 

  笔者对东海县检察院未检科2015年至2018年(1月-4月)受理审查起诉的侵害农村留守儿童的犯罪情况进行统计发现,侵害农村留守儿童犯罪比重较大,总体呈增长趋势: 

  

侵害未成年人案件 

侵害农村留守儿童案件 

占比(件/人) 

2015年 

9件9人 

4件4人 

44.4%    44.4% 

2016年 

16件16人 

4件4人 

25%      25% 

2017年 

13件15人 

6件6人 

46.2%    40% 

2018年(1-4月) 

3件3人 

3件3人 

100%     100% 

  二、侵害农村留守儿童犯罪的主要特点 

  1、犯罪主体特点 

  1)犯罪主体以男性为主。2015-2018年受理的审查起诉案件中,罪犯均为男性,占比100%。 

  2)犯罪主体以成年人为主。上述案件中,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0人,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3人,占比13.6%,已满18周岁不满25周岁的5人,占比22.7%,25周岁以上的14人,占比63.6%。 

  3)多数案件犯罪主体与被害人熟识。根据东海县这几年的刑事案件数据分析,对农村留守儿童实施侵害的案件中59.1%来自儿童周围的亲戚、邻居、老师、同村人等熟人。这主要由于熟人凭借其身份、地位等“优势条件”更容易接近这些儿童,更容易形成与被害人独处的私密空间,使得侵害发生。 

  4)犯罪主体大多文化程度比较低。上述案件中,17人中有4人文化程度为文盲或半文盲,6人为小学文化,6人为初中文化,1人中专文化。他们接受的文化知识比较少,大多数法律意识比较淡薄,而且他们大多数长期在家务农,生活单调,很少或者基本没有参加积极健康的文化活动,加之一些低俗文化的影响,使得侵害行为的发生。这些犯罪行为与文化程度有很大的相关性。 

  2、被害人的特点 

  1)受侵害的农村留守儿童均为女性,且年龄比较集 

  中。2015-2018年数据显示,起案件中被害人均为女性,且年龄集中在5周岁以上10周岁以下,被侵害农村留守儿童的低幼化,应引起足够重视。 

    

  (2)受侵害农村留守儿童遭受长期或重复侵害的比例 

  较高。被害人由于年龄小及基本监护的缺失,在案件发生后及时报告的很少,还有一些农村留守儿童遭受近亲属或者老师等权威人物的侵害,不敢报案或告诉其他人,这就到导致犯罪主体连续作案概率高。如在朱某某猥亵儿童案中,七名受害人均为朱某某的学生,这些学生遭受猥亵时间多达一年之久,且次数较多,均因害怕老师而不敢反抗或告诉家人。 

  3、案件类型特点 

  2015-2018年受理的案件分析,案件类型以强奸和猥 

  亵为主,二者的比例高达94.4%。犯罪的手段以欺骗、引诱为主,暴力和“自愿”较少。因农村留守儿童认知及监护条件等原因,犯罪主体多采取哄骗、引诱等手段将被害人骗至隐蔽场所实施侵害 

  4、犯罪后果特点 

  暴力手段轻微,因暴力造成轻微伤、轻伤或者重伤的情 

  况较少,但是这些儿童在受到侵害后,对儿童的心理造成难以回复的创伤,心理上产生恐惧及强烈的不安全感,与人交往的过程中,对人难以产生信任,而且有可能造成心理阴影。在对一起强奸案件被害人进行心理疏导时,她表示案件发生后,她不敢睡觉、不敢独处,甚至不愿意上学,只有在妈妈表示不出去打工会一直陪着她时才会感觉有安全感。 

  三、侵害农村留守儿童案件多发的原因 

  1、安全监护管理的缺位。一是家庭监护的缺位。这些 

  农村留守儿童大多跟随爷爷奶奶或者亲戚生活,家长无力监护或长期不尽监护职责,而爷爷奶奶或者亲戚由于种种原因很难运用正确的方法教育孩子,极易导致未他们因缺失家庭的教育庇护而受害,也给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二是学校监管的缺位。这些学校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很少,不了解学生的思想及家庭情况。更有甚者,个别学校老师存在“监守自盗”的情况,这也是造成校园侵害案件频频发生的原因。 

  2、侵害预防教育的缺失。从实际上来看,家庭、学校 

  及社会对农村留守儿童防侵害的知识教育与引导严重缺位,疏于对性知识、性安全和自我保护等教育,导致他们自我保护能力缺失,大部分受害人缺乏对侵害的最基本分辩能力和防范意识,有部分女童在遭到侵害后仍不能辨识事情性质和后果,不懂如何向家长表达,加上受到传统观念的影响,有些甚至在遭受侵害后因难以启齿或存在家丑外扬的担心而对侵害行为忍气吞声。 

  3、法律制度层面的缺陷。虽然《未成年人保护法》、《收养法》《义务教育法》等未成年人相关法律法规对如何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作了相关规定,但是在维护农村留守儿童的实践中,往往“违法难纠”,一方面是法律监督的滞后性,往往事件发生之后,法律监督才会发挥效果,而处理结果往往是以罚代管、监督整改,而缺少预防作用。另一方面是缺少专门的机构帮助维权。农村留守儿童跟随爷爷奶奶等生活,他们大多缺少法律知识、维权意识薄弱,往往无法帮助农村留守儿童维护合法权益。 

  四、预防农村留守儿童受侵害的对策、建议 

  (一)进一步加大对农村留守儿童防侵害教育知识的普 

  及。一是农村留守儿童家庭要增强对于儿童开展防侵害教育特别是防性侵教育的认识,杜绝“鸵鸟主义”,认识到孩子掌握正确的知识才是避免侵害的根本,在家庭教育中给儿童传授正确的知识、教育儿童提高自我保护能力;二是学校开好各类防侵害教育课程尤其是性教育课程,例如开展性教育讲座、播放性教育宣传片,提高中小学生的性意识、权利意识、法治意识,避免以往视性教育为洪水猛兽的错误观念。 

  (二)基层组织要做好组织保障建设。村民委员会作为 

  基层组织,应当发挥其优势地位,配合政府、学校等做好农村留守儿童的权益保护工作。一是对农村留守儿童进行登记并定期走访,及时掌握留守儿童的生活状况和心理健康情况;二是加强对农村文化基础设施的投入力度。积极建设适合农村的文化娱乐方式,使农村的闲置人口、老年人等能有健康向上的文化活动。 

  (三)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要联合开展留守儿童工作,提高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关注教育、民政、团县委、妇联、关工委、司法机关等部门要联合开展开展留守儿童法制、自护、心理健康教育、学业辅导、困难帮扶等工作,进一步扩大全社会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关注度,各部门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形成工作合力,为农村留守儿童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环境。 

  (四)增强农村经济发展力度。政府要加大对农村经济的扶持力度,帮助农民找到合适的致富路子,促进农民回乡创业,促进劳动力就近消化就近转移,使部分农民能在本乡本镇就业,缩短务工人员回家的时间,改变农村留守儿童的数量和现状。 

  (五)加强农村中小学教师的管理。尤其是新进教师的 

  准入管理制度建设。教师的素质对孩子的成长有着重要作用,教师的道德品质对孩子的成长有十分重要的影响,要选择责任心强、道德品质好、素质高的人进入教师队伍。 

  (六)加大预防和打击犯罪的力度。加强法治进乡村、进社区等普法宣传,提高人们的文化水平和法律素养,通过以案释法,让人们充分了解违法犯罪的高额成本。通过公众的法治观念的提升,营造全社会遵纪守法的氛围。同时,依法严厉打击强奸、猥亵儿童、拐卖儿童等侵害农村留守儿童的犯罪。司法机关要始终保持对侵犯儿童性权利犯罪的高压态势。加大预防和改善社会环境,从源头上遏制侵犯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案件发生。 

  编辑:王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