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由来
为惩治恶意欠薪,加强民生保护,加大对一些严重损害劳动者利益行为的惩处力度,2011年5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一个新的罪名,即将“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规定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通过法条规定,此类案件办理中,行为人需同时具备“转移财产、逃匿或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三个条件,也就将其与普通欠薪行为或应由劳动仲裁解决的劳动争议行为进行区别。
二、建筑领域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的特殊性
(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在建筑领域“最多”
“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可以说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入刑的导火索,逢年过节,建筑工地的民工可以说是喜忧参半,拿到一年的工资,就可以开开心心回家过年,一旦包工头跑了,一年辛苦付出付诸东流,孩子来年的学费,老人生病吃药的费用都会成为压垮家庭的一座座大山。建筑领域,是农民工最为聚集的用工场所,因为其工种的特殊性,作为劳动密集型产业,劳动者的数量最多,劳动群体最大,也就最容易产生“劳资纠纷”和“恶意欠薪”。
(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在建筑领域“最大”
基于劳动者数量最为集中,所以一旦产生恶意欠薪事件,建筑领域的情况往往最为严重,当城市建设速度不断加快,所需要的劳动者数量也不断增加,一栋栋高楼竖起的背后,有成百上千的劳动者在日以继夜,而一旦产生欠薪,往往不会是一个、十个,动辄就几十,上百,甚至几百、上千的农民工,因包工头卷款潜逃,而无法领取到应得的工资。而一个人几千、一万的工资聚在一起,就可能有几百万、几千万的工人工资被恶意拖欠,从而严重影响普通群众的生活质量,以及带来严重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的预防在建筑领域“最难”
无论是农民工还是包工头,其流动性都较一般的企业、工厂要大很多,农民工作为劳动力,手工劳动的占比很大,而建筑工地中的机器设备,自有的较少,租赁的较多,也就不像工厂、企业那样有实物机器作为保障。另外,农民工的个人文化水平较低,包工头往往也就基于这一点,不与农民工签署正规的劳动合同,很多农民工都是以村、庄、组、生产队为单位,一起外出打工,人与人之间凭借的还是基本的诚信和亲友、乡邻关系,也就很难建立对农民工工资制度的管理,很多建筑工地,甚至不是按月发放工资,而是按年或者工程进度发放工资,更不要说有完整的考勤上岗记录去佐证工资发放标准。基于建筑领域不同工种对技术的要求不同,建筑的初期,中期后期,有“大工”、“小工”、外墙、内墙、水电、瓦工、钢筋工等等不同的工种,相应的工资标准也各不相同,而这些工种又没有一个统一的行业标准,对工资计算和发放也造成一定难度。同时,建筑领域承包、转包、分包现象较多,层层拖欠,相互扯皮,难以从源头上监控和保障工资的及时到位和发放。
三、建筑领域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的办理难点
(一)立案难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需要有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拒不支付的前置条件,这就意味着当案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受害群众需要到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登记,再由政府部门对涉案企业进行催缴,如果嫌疑人出现逃匿的情况,公安机关不能第一时间立案,也就不能第一时间采取措施,进行资金的追缴,往往案发后几个月甚至半年一年以后才能够立案,而此时嫌疑人早已逃之夭夭,农民工的工资也早已被转移或挥霍一空。
(二)取证难
由于此类案件需要一定的前置程序,办理周期长,而农民工作为流动的群体,为养家糊口在全国各地奔波,在案件办理中,对受害民工的取证因地域、工作的特殊性,很难进行复核,甚至有时仅有政府人力资源部门或清算欠薪办公室的报案谈话记录,无法由公安机关制作正规的询问笔录,而因取证不到位导致认定拖欠工资的人数和数额就相应不准确和不及时,有时案件已经移送法院提起公诉,有的受案群众才收到消息,再匆匆报案,要求一并提起公诉,这也一定程度影响了案件的严密性和准确度。
(三)认定难
由于建筑工程领域人员复杂,工种接受雇佣的时间长短不一,且多数没有签订正规的劳动合同,工地上也没有正规的财会部门,对于认定用工时间,工时费用,带来一定难度,同时,同种工种因季节、市场存在价格波动,被害人报案的工时价格,和嫌疑人承认的工时价格存在价格差异,而这些看似不大的价格差异,累计起来对于案件数额就影响较大,对于农民工本身而言,则意味着一家老小的吃饭穿衣。还有,就是在建筑领域普遍存在的分包、转包和垫资情况,承包单位和发包单位往往约定工程进行到一定程度,支付一定比例的费用,在未达到约定的建筑阶段时,应由承包单位先期垫资,而在这之中出现了烂尾或者合同纠纷,就直接影响到农民工工资的发放,而追究责任时,往往承包单位和发包单位相互推诿,发包单位认为是承包单位未能按期达到工程进度,所以按照合同不能发放工程款,承包单位认为是工程达到工程进度了,发包单位未能及时拨款导致农民工工资不能按期发放,也存在,有的承包方,将有限的工程款投入到后续的工程进度中去,挪用了本应发放给农民工的工资,结果虽然都是影响了农民工的工资发放,但这种情况,是否能认定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以“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这一法定情形入罪,也有争议。针对这种情况,人力资源部门也出台了相关政策,要求用工单位,优先保障农民工工资的发放,但收效甚微。
(四)追偿难
欠薪入刑,既是国家对农民工保障的一种高压政策,同时也是最后的底线,通过刑法的威慑力和惩罚性,让涉案企业和个人对及时发放农民工工资提起重视,保障农民工权益,而在欠薪入刑后,确实很大程度上农民工工资有了保障,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有了很大程度的缓解。但不得不承认,从另一个角度,当欠薪行为上升到通过刑法处罚的阶段,通过漫长的前置程序和沟通协调,结果往往并不乐观,虽然涉案嫌疑人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往往很难追回。
最后,为保障农民工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关键还在于用工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只有从源头上保障用工资金的及时到位和及时发放,保障农民工合法用工,合法取酬,才能最大程度减少恶意欠薪行为的发生,减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