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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实务调研报告
2017-10-31 09:47:00  来源:  作者:梁晶晶

   据计,我区除了盗窃罪、故意伤害罪和酒驾、交通肇事案件外,毒品犯罪占据办案数量的比重越来越高,而且呈现毒品数量增多、毒品种类多样化、涉案情形达到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等特点。虽然每年都有毒品攻坚的专项行动,但我区毒品犯罪案件数量并没有出现降低的趋势,一方面和我区打击犯罪力度增强和取证手段的科学化有很大关系,另一方面呈现出来的毒品源源不绝问题值得关注。

  一、毒品犯罪案件特点  

  (一)涉及罪名种类集中,且逐渐呈现多样化趋势  

  我区办理的毒品犯罪案件以往绝大多数系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等罪名,但近年来案件种类虽然依然集中在这几种罪名,逐渐呈现多样化趋势。首先随着快递业的繁荣和其本身目前并未规范化管理的现状,运输毒品案件越来越多,且从办理案件中发现的线索来看,更有大量的运输毒品行为因没有及时固定证据,虽然案发率低,但实践中的运输毒品行为正在逐步增多,将可能使得运输毒品行为比重越来越高。其次,随着毒品市场隐秘性和扩张性,冰毒超过海洛因拥有更多的“客户”,一些毒贩铤而走险,制造类似冰毒等人工合成毒品,因此制造毒品案件增多,但因涉案毒品数量巨大,实践中大量的制造毒品上升市院办理。最后,容留他人吸毒行为频繁发生,这与很多人意识里的娱乐行为倾向有直接关联,触及犯罪的法律观念薄弱,出现“请客式”容留吸毒现象。  

  (二)各类毒品犯罪区域相对集中且不同  

  根据案件反映,贩卖毒品集中于我市汽车站、火车站、公交站等人群密集或宾馆、网吧流动性强的区域;非法持有毒品案发地多为嫌疑人车辆或者住处,车辆主要停靠在酒店门前,住处主要系租住处;容留他人吸毒多集中在出租房和市内一些中低档的宾馆;运输毒品有以往的汽车站或车辆为主扩展到现在的快递点和查获包裹内;制造毒品类案件多位于乡镇偏僻地点。  

  (三)交流方式、支付方式、交付方式均发生变革,且呈现隐蔽化趋势  

  随着人们聊天方式、支付方式的变革,微信、QQ取代通话、短信成为毒品交易的主要交流方式,同样汇款、现金也被支付宝、微信等电子转账所取代,从以往的现场交易取货到现在通过快递交付毒品,毒品交易的重要过程均发生根本性变革。最根本的后果就是隐蔽,在没有锁定对象之前,很难取证。  

  (四)广东省已成为我市毒品的主要流入地,本地系毒品流入地,非流出地  

  我市基于地理位置的影响,基本非毒品流出地。但根据案件反映,我市系毒品流入地,且毒品主要来源地系广东省,本地毒贩通过内部消息,联络到广东卖家,网络聊天交易,通过快递收货的作案手段较频繁。比如,我区办理的卞某某非法持有毒品一案,即其从广东进货后在快递点取货时被抓获。  

  (五)查获毒品数量或大或小,呈两极化发展  

  受近年来毒品消费市场持续膨胀的影响,毒品市场的繁荣促使了毒品犯罪中的上游犯罪涉案毒品数量巨大,查获的50克甚至100克以上的毒品案件逐渐增多。同时,毒品犯罪中的下游犯罪或者购毒者主要集中涉案毒品10克以下,且主要系几克的数量,而这类犯罪主要体现在容留他人吸毒和非法持有毒品。零包贩毒是毒品流向吸毒人员的末端环节,容留他人吸毒及非法持有毒品犯罪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毒品消费和交易的活跃程度,社会危害不容忽视。  

  (六)侦破来源、方式多以举报和提前摸排为主  

  从毒品犯罪主体来看,集中于有前科或有吸毒史的嫌疑人,且累犯或毒品再犯系毒品犯罪的主要人员。因此,从目前侦破的案件来看,举报、布控、提前摸排系主要侦破方式。  

  二、毒品犯罪案件存在问题  

  (一)言辞证据依然是毒品犯罪定案的主要依据  

  毒品犯罪,基于其犯罪时空的特殊性,通常情况下只有供证双方或者上下游两人独立在场,基于以往现金且当面交易的特点,言辞证据更是关键性证据。很多毒品犯罪,均系事后掌握线索,毒品已经因吸食、转移等无法取证,言辞证据成为证明犯罪事实的唯一证据。如果供证一致,自然没有问题,可一旦提出其他合理辩解或者拒不认罪,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很难定罪成案。特别是容留他人犯罪基于被容留对象的难以取证或者无法取证,成案率低、起诉难。  

  (二)存疑有利于嫌疑人,贩卖毒品就低认定非法持有毒品  

  对于实践中查获的几十克的毒品数量案件,因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导致贩卖毒品无法认定,不能一味的适用司法解释,认定超过正常吸食量,而就低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特别是有的毒贩,主动交代了部分买毒下线,但基于买毒者均系化名,且住处不固定,很难取得买毒者证言来佐证贩毒事实,也只能就低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再者,一些毒贩交代的时间、地点、毒品包装形式等关键细节,故意和买毒者提及的不一致或矛盾,导致认定事实的不一致,如果当时不能及时深入核证,很可能带来的是贩毒事实无法认定。  

  (三)主要作案手段隐蔽化,带来的取证难度骤增  

  虽然聊天方式、支付方式、交付方式都有据可查,且在取得客观证据后相比以往的毒品犯罪取证更全面、客观,但如果非当时发现事实的情况下,很有可能出现证据灭失的情况。实践中出现嫌疑人使用黑卡注册相关网络账户,且定期清理,想直接从嫌疑人的手机上固定证据很难。其次,基于交流方式的变革,上下游也不再是一锤子买卖,也非以往的陌生人居多,转而有了更多的交流,转账上也并不标明转账事项,在嫌疑人提出系正常内容的交流且转账系普通的资金往来的情况下,其辩解的排除难度增加。同样,对于快递的这一方式的广泛应用,在实名制并没有全面落实的实践中,无法直接锁定嫌疑人。  

  (四)庭审翻供或证据突袭时抗辩难,非法证据排除或者幽灵抗辩占主流  

  毒品犯罪的有罪供述主要集中于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翻供率较高,且在庭审中翻供的情形更普遍,甚至出现新证据。基于案件本身的证据特点,在出现新证据时很难抗辩。基于很多嫌疑人到案后均非主动交代,存在教育后态度转变,非法证据排除多以诱供提出,或者提出幽灵抗辩,推卸责任。  

  三、强化毒品犯罪惩处力度的举措  

  (一)严格落实全程录音录像制度  

  虽然修改后的刑诉法没有规定所有的案件必须全程录音录像,实践中毒品犯罪案件通常只对重大案件全程录音录像,但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庭审制度的改革和司法责任制的推进,对于毒品犯罪案件实行全程录音录像制度十分必要。一方面,这是由毒品案件本身的证据问题和取证特点决定的,既然言辞证据在定罪时起到关键性作用,就务必确保言辞证据取得过程的合法、合规、有效,确保言词证据的证明资格,才能起到相应的证明作用。另一方面,也是避免对于已经认罪的案件,必须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有罪供述的合法性,即使在嫌疑人后续翻供后,依然足以抗辩。最后,对于嫌疑人翻供的案件,实践中大多数从审查逮捕或审查起诉阶段便翻供,中间的时间差,导致记忆模糊,很容易出现多份笔录辩解不一致的地方,从其本身翻供的矛盾之处,加上有录音录像佐证的有罪供述,证据的采信标准一目了然。  

  (二)强力推行《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6年通过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决定于2016年7月1日施行。然而毒品案件办理实践中多次出现程序瑕疵,乃至程序违法现象,甚至,有的毒品案件按照原规定进行扣押、称量,直接影响证据资格,比如在办理的付某某贩卖毒品一案中,在称量查封的毒品时,没有去皮,且没有执行形状不同时单独称量的规定,在审查起诉阶段,承办人提出让其重新称量后以新的称量笔录为准认定事实。  

  该规定在实践中落实时主要存在三个问题:一是普遍存在见证人问题。公安机关内部没有落实好见证人制度,导致现在很多案件中的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笔录中的见证人均不适格,成为庭上的众矢之的。二是没有落实封装、拆封程序。目前大部分案件中在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中均按照规定执行,但其笔录和录像中均很少看到有封装或拆封的程序,且和公安机关核实时也均未践行这一程序,可见这一规定落实率低。三是现场称量制度流于形式。实践中由于查获地点的不适宜,加上称量仪器的不具备,绝大多数案件均系带至办案单位后称量,如果在这一过程中没有录像或者没有封装,嫌疑人经常对此提出辩解。  

  因此,《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涉及的程序性规定必须严格落实和推进,进一步强化办案中的程序意识,特别是见证人制度必须尽快建立、封装拆封程序必须严格落实,坚决杜绝因程序违法导致的证据排除。  

  (三)注重收集客观证据,强化固定证据意识  

正如前文中所提到的毒品犯罪中的交流方式、支付方式、交付方式的变革,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中必须注重客观证据的收集,对言词证据中提到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或者快递单,必须调取,不能以一个通讯电话取代。同样,对于相关证据在嫌疑人手机中无法取得的情况下,应当尽可能到后台取证,树立以客观证据为导向的取证方式。同时,对于嫌疑人提出的辩解,也应当一一核证,用客观证据找双方核证,堵塞其不合理辩解的漏洞。
  编辑:王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