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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设关地走私犯罪调研报告
2022-01-28 11:10:00  来源: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  作者:马晓文

  近年来,连云港地区的非设关地走私案件,受新冠肺炎疫情以及2019年前后连云港缉私部门重拳打击非设关地成品油案件等因素影响,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此类案件虽在数量上略有下降,但仍屡禁不止。2019年1月至今,非设关地走私案件13件36人,占走私类案件的40.6%,涉案人数占走私类案件总人数的近二分之一。现针对近年非设关地走私犯罪进行调研,形成如下报告:

  一、非设关地走私犯罪案件概况

  近年来,随着国内外食糖、成品油等市场价格差异增大,受暴利诱惑,在走私成品油屡禁不止的情况下,扩展至白糖、冷冻肉品、煤炭、计算机零部件等货物。海上非设关地走私猖獗,不仅严重破坏了国家海关监管秩序、经济秩序,危害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和生命健康,更直接威胁到国家边境安全和公共安全。针对本市非设关地走私情况,作如下分析:

  一是钻省市际交界海域“空当”走私,非设关走私仍较为猖獗。连云港位于我国沿海中部,东部沿海主要有约700平方千米盐田和480平方千米滩涂。作为苏鲁交界及盐连结合部的连云港海州湾、灌河口等海(水)域,尤其海州湾地处砂质海岸与淤泥海岸的交汇地带,海(河)域小码头数量多、分布广、执法部门难以实施有效地监管。走私分子利用租赁、购买并经过改装的“三无”船舶(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直接赴境外海域接货后绕关运输、靠泊至内河小码头,在夜间即停即卸,船停人空,现场打击难度较大。如办理的张某某走私白糖案,受本地区先前重拳打击成品油犯罪影响,犯罪团伙为应对缉私侦查改变策略,由之前的绝不允许船员下船接触其他人员到现在的到岸即下,船岸人员分离,以达到即便扣到现货也无法打击涉案人员的反侦查策略。

  二是走私团伙猖獗,外籍船舶直接进入内河流域偷运走私。有些外籍船舶直接非法入境偷运走私煤炭、冻品等。如办理的金某某等人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朝鲜籍船舶直接进入灌河口流域,在灌河口流域通过浮吊船在内河流域卸货;办理的印尼籍船舶进入我国境内海域后准备再一次至燕尾港卸货,被海警被查获。这些对我国的国家安全都造成了极大的隐患。

  三是接驳方式隐蔽, 反侦查意识强。走私实施团伙作战模式,利益链成员间呈单线联系状态。一环断开,便无法追查上线货主。近年来,随着打私力度的增强,虽然有部分案件抓到幕后人员,但大部分案件仍以查获船上人员居多,这些人员大部分是来自福建、浙江沿海地区的渔民,受取证难度影响,真正幕后人员全部被抓获并起诉的情况仍未得到改善。

  四是走私团伙化、产业化分工明确、专业化强。一是高度团伙化。走私团伙紧密勾结,分工协作。从境外海域买货、海上运输、出资打款、销售装卸等环节,走私团伙都配有专人负责,组织结构严密。组织者不再简单地出面招募成员,而是对核心环节如与外轮的对接财物接收等安排自己的人员。受理的非设关走私案件中,走私团伙幕后老板,参与实施走私的管事为自己安排在船的监管人员、船员仍多为福建和浙江籍,但岸上接货工人、车辆接送参与望风等人员多为雇佣的本地籍。二是专业化分工,约定风险责任。走私犯罪成员既紧密配合又相互分工协作,每一环节互不干涉。海上走私主犯多坐镇幕后,船上运输、押货人员承担了最大风险。除了像以往有让船长承担责任的情形外,为了隐蔽幕后老板,还出现了专门从事“顶包”的人员。如刘某某走私白糖案,主犯走私前招募陈某为幕后老板为其顶包,并让其演足戏码在码头偶尔出现充当老板,使部分船员信以为真。在查获后安排其主动投案并承诺为其聘请律师、给予补偿。张某某案中,将身患尿毒症、不适宜羁押的小股东之一黄某某作为幕后唯一的老板冲锋在前,再额外给其股份。据查,黄某某曾因非法经营罪、走私普通货物罪两次被刑事处罚。

  五是建立相对成型的销售网络。非设关地走私往往采取多人合伙出资方式,走私幕后老板多安排固定人员负责陆上的销售工作,最后货物被流转至私人小厂进行销赃,销售网络较为分散、隐蔽。且大部分系现场查获,货物尚未销售。对于已经走私入境销售完毕的,一般系海上交易、现金交付,船上人员将货物走私入境后即交由上线卖私,由于货物分散多地,致此类案件买私人查证困难。

  二、当前非设关地走私案件需引起重视的问题

  一是无法从源头上彻底根除幕后“老板”。走私作为与国家地区间的商品差价、关税制度和贸易限制不可分割,犯罪分子受利益的驱动同外籍团伙合作,购买境外柴油、食糖等物品从中获得高额利润。以食糖为例,由于近年来境内外食糖价格持续倒挂并维持较大差额,且我国食糖存在较大需求缺口,食糖走私活动较为猖獗。为了保护食糖产业,我国自2017年5月22日起对进口食糖征收为期三年的保障措施关税。但是面对高额的利润,犯罪分子仍选择铤而走险绕关进行走私。通过近年办理的案件来看,这些犯罪分子多以我国台湾地区或者境外为基地与境内通力配合,增大了打击团伙、抓捕主犯的难度。走私团伙的分工化、专业化导致对主犯身份难以确定,归案后主观故意难以认定,客观证据收集困难。走私方式的隐蔽性以及当前国际缉私执法环境的瓶颈导致对外籍船舶的打击尚无法实现,仅依靠现场抓捕无法从根源上彻底根除走私犯罪集团。

  二是缉私力量不足,未有效形成缉私合力。相对于走私犯罪链条化、集团化趋势,打私体制呈现出分工明确却合力不足的状况。打私职能调整后,尤其是2021年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更明确了海警的海上犯罪侦查职责。海关缉私警察负责非设关地涉税走私案件查缉,海警办理海上走私违法犯罪活动。而现有的分工造成缉私力量难以适应反走私的形势变化,如海警部门在执法中仍暴露出一些执法不规范问题,且海上走私活动仍以抓捕到现场货物开展侦查取证工作,无法达到高压打私深挖背后走私团伙的要求。此外,海关、海警之间协作较少,造成案件侦办缺乏较为紧密的协调配合,现有执法力量无法实现优势互补。如海警办理的刘某某、海关办理的张某某走私白糖案中,刘某某走私团伙通过租用张某某团伙租赁来的码头实施走私犯罪活动,该案在前期侦查过程中,两部门缺乏沟通协作,直至进入审查起诉环节发现后要求侦查部门进一步加强补证工作。

  三是渔业产业管理不到位影响打击效果。一是私人码头管理不到位。传统的海上偷运闯关走私模式在连云港地区又开始回潮,其大部分选择赣榆、灌河流域私人小码头为停泊点过驳柴油。渔政等有关部门对沿岸码头的疏于管理,私人码头管理人员受利益诱惑往往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为境外柴油运至境内提供了场所。二是“三无”船舶管理不到位。涉案“三无”船舶大部分来源于福建、浙江等地,走私分子大量租赁、购买或者对其直接进行改装实施绕关走私,由于对这些船只的管理不到位导致被作为犯罪工具利用且屡禁不止。三是渔民为创收铤而走险。办理的案件中,大部分船员是来自福建、浙江等地的渔民,他们在休渔期大都赋闲在家,且受海洋渔业资源环境影响单纯依靠捕鱼无法维持正常的生活,渔民缺乏有效的就业机制,过剩的劳动力及利益的驱使他们沦为犯罪分子的工具。

  三、对策建议

  一是进一步深化反走私综合治理,形成打私合力。一是加强开展专项打击活动。针对近年来非设关地食糖、冻品、电子产品零部件等货物仍持续走私的态势,建议海警、海关、渔政等部门共同对相关海(水)域进行调研开展专项行动,制定群防群治、联查联动的工作机制,切实增强预警防控能力,加大海上打击巡视和查缉力度,形成打击合力。对灌河口、海州湾等多个私人码头开展集中整治清理活动,强化对沿海沿江非设关地的管控打击。二是海事、渔业渔政部门强化监管力度。加强对近海(水)域船舶的巡查力度,重点对“三无”船舶、改装船舶进行查处并及时取缔“三无”船舶,尤其加强对夜晚时间段、对走私重点海域和航线的巡查力度,坚决封堵海上走私通道。三是组织海警、海事、公安、海关缉私、渔业渔政等部门加强海陆联动机制。着重开展对沿海加油站、可疑货车等的检查,严肃查处手续不规范、油品、食糖等货物来源不明、存在非法经营情况的私营加油站、食品加工厂等,切断走私利益链,加大流通环节的监督力度。结合当地走私实际情况,适时开展专项行动,各执法司法力量形成合力。

  二是检察机关要积极参与打私专项行动。一是加强普法宣传力度,强化意识,营造反走私的良好氛围。检察机关作为办理走私犯罪案件的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其在审查起诉阶段的作用,联合缉私部门坚持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机制。加强对海州湾、灌河沿河码头等地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对近海(河)域沿岸渔民、码头进行实地走访调查,加强对渔船民的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其法律意识。二是积极投身打击成品油、食糖、冻品、洋垃圾等走私专项行动。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构,应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批捕起诉职能,做好提前介入,积极引导侦查工作。就海上绕关走私犯罪的证据规格、标准、以及走私犯罪中的洗钱等问题积极探索并促以形成共识,各部门相互协作配合、共同出击,形成打击合力。

  编辑:王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