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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变革中的日本刑事司法》浅谈检察官的客观公正义务
2022-01-28 11:21:00  来源: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  作者:周笑辰

  一、秉持客观公正立场:检察官的必由之路

  检察官履行客观公正义务,发端于德国的“法律守护人的角色塑造”,现在已经成为世界不同法系国家和地区普遍接受和确立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也是检察官的重要行为准则之一。

  大陆法系国家的传统理论认为,尽管检察官一方面在形式上作为了刑事诉讼中的一方“当事人”,但同时检察官也作为了司法官或者“准司法官”,肩负特殊身份和职责,即检察官为实现法律所体现的公正,应当同时注意到有利于与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两方面的事实,同时承担起追诉犯罪与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多重责任。因此要求检察官履行客观公正的义务,防止检察官单纯出于“当事人” 的控诉角色而滥用强大的检察权,以保证其能客观公正地履职履责。检察官也因这种客观公正义务被赋予了“法律守护人”的角色定位。

  同样地,在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检察官的客观公正义务也有一定的体现,虽然检察官不具有“法律守护人”的法律地位,但是检察官与律师之间的权力和资源不对等,为保证刑事诉讼抗制程序的有效进行,需要对检察权的行使设置条件。这也是刑事竞技司法逐渐显露了诸多弊端,对控辩双方过于强调片面对抗的一种矫正。

  虽然两大法系中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的起因和来源不同,内涵和外延也较为概括和开放,但检察官作为国家和公共利益的代表,不应受限于控诉角色本身,而应着眼于案件事实真相,客观公正地履行法定职责这一要求,已在理论预设和逻辑架构层面没有大的争议。

  二、日本检察官不端行为:存在问题与解决建议

  检察官的客观公正义务由来已久,但是在具体实践中问题也是层出不穷。正是这些具体的鲜活的个案推动着法治的脚步不断向前。日本近二十年来经历了两次规模较大的司法体制改革,其中检察机关进行改革的契机就是大阪地方检察署的不正当邮政案。时任大阪特别搜查部(类似于检察机关转隶前反贪部门)的主任检察官在调查案件时,篡改了原本作为无罪证据的软盘日期。事发后日本检察机关的公正性、客观性和人权保障性遭受严厉批判,拉开了日本检察制度改革的序幕。《变革中的日本刑事司法》一书正是紧盯日本两轮刑事司法改革进程,分析改革趋势,解决改革问题,也提出检察改革的目标和方法。

  不正当邮政案和系列死刑再审案件中体现的日本检方违反客观公正原则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四方面:一是隐匿无罪证据;二是按照检方设想的案件框架,为获得口供而采取纠问式侦查;三是一旦起诉,无论如何都将有罪主张贯彻到底;四是在再审阶段阻碍救济。如此看来,日本检方的确失去了客观公正的立场,只想着将犯罪嫌疑人一诉了之。

  川崎英明教授分析,造成检察官违背客观公正义务的根本原因就在于依赖纠问式侦查和书面审判,这一造成冤假错案的刑事诉讼构造的结构原因。这也是本书的贯穿始终的核心观点。要彻底改变刑事诉讼结构,发挥检察机关对于侦查机关的监督把关,而不能完全依靠侦查机关移送的卷宗和笔录,要让法庭成为真正判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的地方。这与我国推进审判中心主义改革,让事实查明在法庭,证据认定在法庭,发挥庭审中心化作用的改革观点是一致的。

  对此,川崎英明教授开出的药方就是推进当事人主义论,并将此作为检察改革的重点,可以说,日本战后的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就是当事人主义理论的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当事人主义论,就是要在“不处罚无辜”和保障正当程序的理念下,以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独立性和保障防御权为中心,旨在抑制、规范侦查和起诉职能。他主张应当通过以下三个途径实现:一是全面的可视化,进行全程录音录像;二是进行控辩式讯问,保障律师在场,全面保障被告人的沉默权和辩护权;三是进行证据的全面开示。川崎教授认为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当事人理论的不处罚无辜和保障正当程序的理念,维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防御权,并规范检察机关的起诉职能。

  同时,川崎教授提出,检察机关的职责使命是提出公诉,维护公民普遍的共同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说,检察官不应该片面的追求国家正义,即维持治安,而应该成为肩负普惠性的公民正义的法律专家。为了使之成为现实,建议参照美国的ABA律师职务模范规则制定,创设一个作为法律专家的检察官行为规范的有效体系。ABA律师职务模范规则是律师和检察官共同的行为规范,美国的检察官是特殊的律师,应当遵守特殊的规范,也就是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鉴于此,ABA模范规则明确规定了检察官的“特别职责”,主要规定在规范3-8规定中,内容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沉默权、会见权和证据申请开示权。

  光制定行为规范还不行,问题在于如何保障这种行为规范的实效性。川崎教授认为除了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外部监督也不可欠缺。具体来说就是“如果检察官是被委托行使公诉权的公民代理人,那行为规范的运用需要确定性和透明性,应当考虑让公民参与到检察官违反行为规范的审查和处分决定过程中”。

  三、国内的现实需要与实践困境

  让我们将目光转向国内,2019年4月23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5条第1款规定:“检察官履行职责,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首次在法律中确认了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客观公正上升为检察官的法定义务,要求广大检察官“以至公无私之心,行光明正大之事”。在当前我国新时代司法改革的背景下,更加需要检察官秉持客观工作立场。

  一是与我国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定位更加契合。中国检察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英美、日本等国外制度存在差异。中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是超越公诉人角色的,是全面体现在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四大检察的履职过程中的。检察机关的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内容不断完善,就是通过检察机关的司法办案活动,紧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司法不公等突出问题,加强检察监督,尊重和保障人权,促进司法公正。

  二是与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更高要求更加契合。要顺应新时代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需求,在监督办案中切实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提出了方面更高的要求,对于检察机关客观工作履职也面临新挑战,检察办案不仅要符合法律条文这个“文本法”,更重要的是努力做到符合人民群众感受这个“内心法”,办理好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每一起“小案”,努力做到天理、国法、人情有机统一。

  三是与不断推进的司法体制改革的检察实践更加契合。随着认罪认罚工作深入推进、检察机关捕诉合一体制改革等系列司法体制改革,检察官对案件的处理有了更多的话语权,主导的过程更长。自由裁量权也更大,不仅具有程序上的权力,也具备相当程度的实体处理权。推进秉持客观公正立场成为迫切的现实需要。

  虽然中日两国的检察制度存在差异,但日本检察机关违反客观公正和人权保护原则的案例也无疑为我们敲响警钟。对于主动回避,全面客观收集证据,全面审查起诉,全面行使救济权,提出上诉和再审等,应当说已经成为检察机关的铁则。但是我们也要看到仍然有很多问题存在,检察官客观公正法定义务的还有履行不到位的地方。

  一是理念更新不到位,存在“机械执法”和缺乏“出罪”思维,客观上阻碍了检察官客观公正立场的实现。比如现在占据刑事检察主要案件来源的危险驾驶罪,嫌疑人酒精含量达标就办。还有“深圳鹦鹉案”和“大学生掏鸟窝案”等案件引发人们关注。一个时期以来,司法机关内部往往把检察机关只看做是犯罪的追诉者,相当一部分检察人员也认同这个标签。在个案办理中,就存在可捕可不捕的倾向于捕,可诉可不诉的倾向于诉。坚持检察官的客观公正立场,不仅要从法条上形式上审查是否违法犯罪,更需要从实体正义角度全面考察,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是对侦查机关监督不足,存在“重支持配合,轻制约监督”传统观念。主要表现在检察机关不起诉比例仍比较低,审查过滤功能发挥不充分。其实不起诉并不必然是公安、检察机关追诉不力的表征,也不应该成为一项具有消极评价色彩的指标。但是在当下,不起诉制度的适用呈现出保守的状态,整体上不起诉率并不高,地区差异也较大。

  三是对律师执业权利保障不足。司法实践中,律师申请调取证据权,申请会见权,重大诉讼程序中的律师知情权等诉讼权利仍无法全面保障,并且出现地区的差异和不平等。

  面对检察官要如何实现秉持客观公正立场的问题,张军检察长指出:检察官既是犯罪的追诉者,也是无辜的保护者,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引领者。坚持客观公正立场,“要”在转变理念,检察官履职必须不偏不倚不枉不纵;“重”在提升能力,提高客观工作办案能力,追求最佳质量效率和效果;“旨”在维护权益,真正做好公共利益的代表、公平正义的守护者。

  结合这本日文专著的翻译感受,对比中日两国检察官客观公正履职的情况,对于如何落实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谈一谈自己浅显的认识,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发挥检察官的主导责任,完善检察官司法责任制。强化“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要求相适应的检察权运行体系,强化与客观公正义务向对应的司法责任要求,确保检察官在履行办案主体责任时自觉、主动将履行客观公正义务作为重要的司法责任和办案责任予以落实。这与川崎教授提出的改革依靠书面审判的刑事司法诉讼结构,贯彻以审判为中心,推进庭审实质化的建议也是不谋而合的。要推动司法体制相关配套改革,用好“案-件比”、检察人员业绩考评等科学机制,促进检察官履职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同时,客观公正义务还应当在四大检察中进行全面适用。在民事检察工作和行政检察工作中,在核查线索来源以及进行调查取证和跟踪回访的时候,注意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公益诉讼检察中,应当在决定立案、调查核实和制定修复方案,诉后跟踪各环节都始终坚持客观公正立场。

  二是完善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建立健全检察官职业伦理规范体系,制定统一的检察官行为规范标准,完善对于检察官的惩戒和退出机制。切实发挥检务督察部门的职能。作为检察机关专司“内部监督”的检务督察部门,主要通过开展司法责任追究、检察官惩戒、廉政风险排查防控等工作,从而强化对检察权运行的监督制约,保证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依法履职、公正司法。可以说,检务督察的重点工作就是要深入司法办案,通过个案监督,专项监督等方式,对检察人员是否秉持客观公正立场,正确履行检察职责进行监督纠错,督察整改。

  三是强化外部监督,进一步完善检察听证工作。通过举行公开听证,检察官能就办案过程、案件事实、证据情况及适用法律进行说明,真正让人民群众和社会检验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的履行情况。既是倒逼检察官办案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立场,也能增进人民群众和社会对检察官办案的理解和认同。完善公开听证工作规范,建立完善听证员库机制,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行政执法人员、社区工作人员等等纳入检察机关听证员库。

  四是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2019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持续开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专项监督工作,今年的2月最高检也首次发布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典型案例,重点对律师的重大程序性决定知情权、会见权和发表意见权受到侵害情况进行监督纠正,直面当前辩护律师执业的难点痛点,旨在进一步强化检察监督,保障律师执业权利。通过专项行动和发布典型案例,进一步深化了检察人员在案件办理中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理念,规范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程序。同时应全面保障辩护人的阅卷权。为律师查阅、摘抄和复制卷宗材料提供便利,设立阅卷预约平台,推进电子阅卷,进行证据全面开示。

  编辑:王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