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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职务犯罪上诉案件调研分析报告
2022-01-28 11:23:00  来源: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  作者:崔 清

  2021年1月至11月,连云港市职务犯罪案件一审判决85人,占全省8.68%,上诉16人,占全省12.03%,上诉率18.82%,上诉人数同比增加100%,上诉率同比增加4.3个百分点。上诉案件增多亟需引起重视。为全面了解上诉案件情况,分析案件办理存在的问题,推动职务犯罪服判息诉工作,切实提升检察机关反腐败工作质效,连云港市院第三检察部对今年以来职务犯罪上诉案件深入分析,并提出下一步工作举措。

  一、总体情况

  上诉案件16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量刑建议均采纳检察机关指控意见,诉判一致,均未提出抗诉。

  (一)上诉案件主要集中在东海、灌南、灌云三地。上诉16人中,东海县院、灌南县院各5人、灌云县院4人、海州区院1人、赣榆区院1人,市院、连云区院、开发区院均无上诉案件。需要说明的是,灌南、灌云两院为全市七家基层检察院中职务犯罪案件办案人员配备最为薄弱的地区,其中灌南县院尤为突出,该院目前已无专门承担职务犯罪案件办理的部门、团队或者人员,所有职务犯罪案件为刑检部门检察官统一轮案。

  (二)绝大多数上诉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上诉16人,在审查起诉阶段适用认罪认罚的13人(其中审判阶段反悔,撤回适用的2人),占比81.25%;审查起诉阶段未适用、审判阶段适用的2人,占比12.5%;调查、审查、审判阶段均不认罪的1人,占比6.25%。认罪认罚适用率高,一方面体现了全市检察机关不遗余力推进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将此作为办理刑事案件的常态,另一方面也暴露出被告人认罪认罚不彻底,认罪认罚适用效果打折扣的问题。

  (三)上诉理由与一审辩护理由基本相同。上诉理由与一审审判期间被告人、辩护人的辩护理由相同共14人,占比87.5%,仅有2人在上诉时提出新的辩解理由。其中,以自首、立功、主从犯等量刑情节问题提出上诉的10人,占比62.5%;以事实、证据问题提出上诉的6人,占比37.5%。被告人试图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在二审中谋取刑期的从轻、减轻变化。

  (四)二审期间变化小,维持率较高。二审已经判决的案件共12人,其中,驳回上诉、维持原判9人、同意撤回上诉2人、改判1人,二审维持率91.67%。上述案件中,市中院通知市院阅卷8人,市院均出具建议维持的二审意见,除2人因二审期间出现新的证据开庭外,其余均为书面审理。目前,尚有4人仍在二审审理中。

  二、存在问题

  (一)案件证据审查把关不严造成审判阶段的被动。该问题在“小金库”贪污案件中表现尤为突出,其中灌南县院上诉案件中有4人属此类情况。隐蔽性和“公私混同”是“小金库”案件的主要特点,被告人通常以此作为否定非法占有主观故意的主要依据,而如果前期调查取证时没有将相关的证据收集到位,提前介入和审查起诉期间没有引导取证到位,一旦审判阶段被告人翻供,庭审局面将非常被动。灌南县院办理的花某某贪污、受贿案,韩某贪污案,就是如此。上述两件案件,监委在调查时将取证的重点放在了涉案人员如何从“小金库”中套取出资金,而忽视了资金的去向,由于套取过程相对隐蔽,仅限于个别人知晓,在被告人认罪认罚、相关证人证言的印证下,定罪还比较依赖于言辞证据。韩某案,其中一笔在调查阶段韩某供述为套取后用于买房,但在二审期间辩护人提交了一份同一时间段数额相同个人银行取款记录,证明韩旭没有用“小金库”的钱款买房。虽然市院积极协调监委补充证据,但仍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最终该笔事实二审予以核减。

  (二)公诉人对庭审期间的突发状况预判和应变能力不足。公诉人在庭审中是指控犯罪的主导者,针对不同类型的被告人要运用不同的方法思路引导被告人认罪服判,对于庭审期间翻供的被告人,更是要善于调整策略,维护司法权威,而不能听之任之,变成庭审的“旁观者”。东海县院办理的肖某贪污、受贿、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案,被告人肖某在调查、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庭审期间,肖某对贪污、受贿的主要犯罪事实予以否认。法庭辩论环节,公诉人仍然按照庭前准备的公诉意见发表,仍然认可肖某认罪认罚、自首等重要量刑情节,而且按照认罪认罚标准发表签署具结书时的量刑建议。在合议庭询问公诉人对被告人是否适用认罪认罚时,公诉人没有发表意见,而是建议由合议庭决定。最终一审判决贪污、受贿部分不能构成自首,并且对肖某做出从重判决。

  (三)提出精准量刑建议的能力不够。认罪认罚工作推行以来,量刑建议尤其是精准量刑建议提出工作一直考验公诉人能力,量刑建议准确、适当,不仅有利于说服被告人认罪认罚,而且有利于节省诉讼资源,而不恰当的量刑建议不仅会错误引导被告人,而且会损害检察机关的公信力和权威。灌南县院办理的韩某贪污案,贪污数额为78.9万,审查起诉阶段韩旭认罪认罚,该院提出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的量刑建议,审判期间韩某当庭翻供,公诉人决定不再对其适用认罪认罚,并随即将量刑建议调整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而不管是根据地区量刑情况还是省院制定的量刑建议指导意见,贪污数额110万左右,且没有任何从轻、从重处罚情节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判处四年六个月,公诉人提出明显偏重的量刑建议,违背了罪行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后该院又在法院建议下将量刑建议又改为四年,罚金二十五万。东海县院办理的李某贪污、受贿案,李某一人犯数罪,并且是贪污罪的主犯,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属于严格适用缓刑的情形,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中该院虽然没有提出适用缓刑的建议,但是在发表公诉意见中又提出可以适用缓刑,使被告人产生了可以适用缓刑的错觉,一审判决对李某判实刑后,李某将此作为主要理由提出上诉。

  (四)重要量刑情节认定常有分歧。如电话通知到案能否认定自首的问题上,目前仍然存在较大分歧。灌南县院办理的卢某某单位行贿案,监委在对卢某某立案后,经电话联系,卢某某以身在诸暨事多脱不开身为由,不愿意来连云港,之后办案人员赶赴诸暨,再次电话通知卢某某到诸暨监委接受调查,卢某某到达诸暨监委后,被办案人员带回连云港并采取留置措施,留置期间卢某某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已经掌握的单位行贿犯罪事实。对此,一种观点认为,根据2012年两高《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卢某某犯罪事实已经被办案机关掌握,在电话通知后到案的,不能认定自动投案,更何况,在办案机关第一次通知时卢某某还表示拒绝,为此办案人员专门赶赴诸暨将其带回,并没有节省司法资源。而另一种观点认为,卢某某并非国家工作人员,电话通知到案不能认定自动投案的原则对其不能当然适用。另外,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自动投案包括犯罪事实虽被发现,但尚未被采取调查措施之前主动、直接向办案机关投案,对比被网上追逃或通缉犯罪嫌疑人主动向办案机关投案可以认定为自动投案,卢某某接电话主动到案更具有主动性。该案一审、二审判决均认为卢某某不属于自动投案,其被采取留置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不成立自首。

  (五)认罪认罚程序适用不规范。一是单纯追究认罪认罚的适用率,而在一定程度上牺牲了适用效果,个别案件被告人对检察机关所提出的量刑建议并不认可,在反复工作下勉强签署具结书。二是具结书制作不规范,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的13人中,具结书中只表述罪名,不表述犯罪事实的共有10人。三是被告人已经签署过具结书,审判期间经法院建议检察机关调整量刑建议,没有与被告人重新具结或者协商,对调高量刑的,被告人、辩护人反应尤其强烈。四是讯问笔录质量不高,主要体现在讯问要素不齐全,讯问笔录内容主要集中在犯罪事实上,而对讯问对象的身体状况、退赃、认罪认罚、归案情况、检举揭发等情况不做专门核实和记录,此类问题东海县院较为突出。

  三、对策措施

  (一)提高职务犯罪审查和出庭公诉能力水平。一是以以审判为中心,强化证据意识,充分利用提前介入调查,坚持问题早发现早解决。二是加强对不认罪案件出庭公诉的指导,特别是对重大敏感案件,市院要派员指导分析研判、修改出庭预案。组织考核庭、观摩庭,查找职务犯罪案件出庭公诉工作存在的问题,组织学习优秀的出庭案例。三是根据职务犯罪案件特点,分类别有针对性地举办案例评析、小课堂等活动,训练公诉人从容解决不同突发状况,加强职务犯罪检察人员证据审查判断、法律适用和政策运用能力,全面提高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能力。四是针对个别地区办案力量配置问题,积极向相关基层院党组反映争取解决。

  (二)用足用好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量刑建议权是检察机关指控犯罪、引导被告人服判息诉的重要手段,不准确的量刑建议,随意变更的量刑建议,都会严重影响检察机关指控犯罪的公信力和严肃性。为此,一方面要加强学习,认真研究两高、省院出台的量刑指导意见,用好案例资源库,对个案、类案的量刑情况要了然于心。另一方面,市院加强对基层院职务犯罪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必须坚持所有职务犯罪案件量刑建议两级同步审查,确保量刑建议准确、地区均衡。再一方面,保持量刑建议的稳定,尤其是对签署过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案件,审判期间除非出现刑诉法201条规定的量刑明显不当的情形,不轻易调整量刑建议;决定调整的,也要与被告人、辩护人重新协商、具结,切实保证程序规范。

  (三)切实解决办案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一方面,强化程序规范意识,以求极致的工作态度,重视案件办理过程中法律文书制作的严谨性、规范性,切实避免因程序不规范造成的案件质量瑕疵或问题;另一方面,市院通过案件评查、抽查、互查,以及案例剖析会等形式,及时发现基层院在办理案件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系统分析原因,下决心整改;再一方面,组织开展优秀法律文书评比活动,提高法律文书质量。

  (四)加强沟通会商消弭重大认识分歧。针对审判期间量刑建议的调整方式、程序,以及诸如电话通知到案能否认定自首等问题,在两高、省院尚未出台相关意见之前,加强与法院的沟通联络,通过会商、联合发文等形式,尽可能在全市范围内实现司法标准和尺度的统一。

  编辑:王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