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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环节平等保护民营经济发展问题研究 ——以连云港检察机关近5年来办理的涉民营企业犯罪案件为样本
2019-09-24 09:14:00  来源: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  作者:单甜甜

  民营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我国经济转型升级的一支重要力量。检察机关强调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实际上是基于社会视角、国家发展对检察工作提出的一项重要要求。笔者拟从检察机关对民营经济发展的保护以及对侵犯民营经济发展相关犯罪的惩治角度,通过梳理检察机关保护民营经济的历史沿革、实践经验,试图从中寻找一些合理途径,构建检察机关在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方面的合理机制。

  一、检察机关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历史过程

  检察工作的发展变化,始终与各个历史时期党和国家的发展大局紧密相关。随着民营经济的法律地位不断明确, 检察工作保障民营经济实现了从无到有,最终又从“依法保护”走向“增强主动感和责任感”,实现了翻天覆地的大转变。

  为响应中央关于保护企业家创新创业的明确要求,2017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营造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支持企业家创新创业的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综合发挥打击、预防、监督、教育、保护等检察职能,为企业家健康成长和事业发展营造宽松法治环境……支持企业家创新”。2018年11月15日。

  连云港市院印发《连云港市检察院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出台八项措施,责任到部门,深入贯彻中央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方针和市委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加快民营企业发展等工作部署,切实在促进全市民营企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中发挥检察职能作用。

  由此可见,为促进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检察机关并非只履行法律上的职能,而是更大范围地承担起国家责任,将“发挥打击、预防、监督、教育、保护等检察职能,为民营企业家健康成长和事业发展营造宽松法治环境”作为检察机关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基本态度。

  二、检察机关平等保护民营经济发展的实践做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出,要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连云港市检察机关结合本地区办案实际,出台八项具体措施,为检察机关服务和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增添了新经验,提供了诸多实践样本,本文以实践中的几个案件作为典型做法的范例进行说明:

  (一)以“办案”为中心,坚持把司法办案作为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坚持以办案为抓手,从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两个层面、从受害和侵害两个维度,公平公正对待企业、企业家合法权益,不断改进办案方式,处理好办案与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关系,坚决防止因办案简单化或不讲方式方法而致使企业经营遭受不必要的损失甚至倒闭,做到打击与保护并重。充分发挥批捕、起诉等检察职能,注重个案办理效果,切实维护企业财产权、经营权等合法权益。连云港市院办理的张某合同诈骗案。被告人张某与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徐某在北京大学MBA培训班结识,后被告人虚构公司经济实力,隐瞒对外巨额债务,以扩大投资为名诈骗该控股集团人民币1.3亿元。该诈骗案,单笔数额巨大,案件之复杂可谓空前,也是一例严重侵犯民营企业的案件。连云港市院通过账簿重建扎实证据,最终张某被判处无期徒刑。该案的办理有力地打击了侵犯民营经济刑事犯罪,彰显检察机关保护民营经济的决心。

  (二)恪守谦抑性,在依法办案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针对民营企业涉案案件,充分考虑办案活动对企业、合法权益和正常经济活动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坚持当宽则宽该严则严。海州区院办理的黄某某、段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犯罪嫌疑人段某某通过他人介绍参加皇缘酒订单投资,在正常获得返利后通过电话联系他人到其办公室口头宣传、在饭局上口头宣传、建立微信群推广等方式向他人宣传推广皇缘酒订单模式,通过宣传推广皇缘酒订单模式号召他人投资购买皇缘酒,自己从中获取提成。海州区检察院在办理该案时,犯罪嫌疑人段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系自首,认罪、悔罪态度好,案发前后积极筹款退赃、挽回投资参与人的经济损失,获得部分投资参与人的谅解,且段某某系市区某乳品企业负责人,其被拘留期间公司员工无法正常开展工作,影响企业生存。鉴于上述情况,海州区院对段某某采取了非羁押措施,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为企业人心稳定回归轨道创造了条件。

  (三)运用调解手段,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针对民营企业案件,运用法律手段来保障合法权益。2014年8月,花某与民营企业东海县某自动化设备厂因合同返款条款认识不同产生纠纷。花某购买了东海县某自动化设备厂电脑洗车机一台,价格为人民币105000元,同时双方还签订了销售返款协议,约定:花某购得洗车设备后,即可享受厂家的购机返款业务,如果卖出一台设备,当月即返还设备全款的25%,卖出四台返还设备全款。厂家在返还设备款10个月后,停止了返款。花某认为购买洗车机即可以得到厂家的返款,自动化设备厂认为,必须销售一台以上的洗车机才可以返款。双方协商未果,花某起诉至东海县人民法院,要求厂家按照合同约定继续每月返款。本案经一审、二审、再审,自动化设备厂均败诉,需要向花某继续按月返还购机款。办案期间,承办人走访了该自动化设备厂,该设备厂为民营企业,目前被法院查封,处于停产状态,企业负责人谭某也成为失信被执行人,处处受到限制,企业濒临破产边缘。承办人考虑虽然合同约定购机返款,也应充分考虑民事交易要公平合理,等价有偿,利益平衡;同时考虑生效判决执行周期长及许多不确定因素。最终,在办案人员的努力下,双方握手言和,自动化设备厂一次性拿出一定现款,花某放弃其他诉求。本案因当事人和解,执行终结,一起争议了近5年的民事纠纷案结事了。该案的成果调解也让企业了解到合同内容精准的必要性。

  (四)拓展服务平台,致力保障民营企业经营行为合法合规建设。一是建立领导班子成员定点联系服务企业制度,两级院65名班子成员联系服务81家企业,开展走访和法治宣传活动175次,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62件。二是建立“非公经济服务”移动检务平台,录入企业法人或代表用户24018家,其中上规模企业达500余家,基本实现辖区规模企业全覆盖。充分运用涉企法律服务、法律风险提示、警示教育宣传、在线检察互动四项功能,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和信息查询服务。三是针对企业普遍反映的法律和维权意识薄弱问题,连云港市院出台《关于开展两级院领导班子成员定点联系服务企业工作的通知》,专门组织两级院领导、业务骨干到企业开展法律知识讲座,特别是就企业容易涉及的偷逃税、虚开发票、合同诈骗、非法集资等罪名重点进行了讲解,精心编制《如何防范企业经营法律风险法律手册》。

  三、检察阶段民营企业经济发展的保护的合理途径

  检察机关在依法打击涉企犯罪的同时,对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合法经济行为也要予以依法保护,严格区分罪与非罪,准确把握法律适用。

  (一)在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过程中,准确把握与公安

  、法院等存在认识分歧案件的法律适用

  在与法院存在分歧的案件中,要强化法律监督,完善抗诉与沟通相结合的协调机制。注重法律监督职能的履行,及时审查法院的判决、裁定,对审查中发现的认识分歧或者标准不一问题,通过不同的措施予以应对。对法院在法律适用上确有错误的,应当充分行使法律监督职能予以抗诉。对于存在认识分歧的案件,抗诉理由并非十分充分的,除应在判决裁定审查表中予以分析说明外,还应当及时与法院沟通,确保司法公正。办理案件中要始终贯彻证据裁判理念,推行以客观性证据审查为中心的证据审查模式,注重根据法院对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要求高标准筛查证据。在与公安机关存在分歧的案件中,要加强对侦查取证的引导力度,更加注重实物证据、直接证据、原始证据的收集和固定,增强主动收集、固定证据的积极性,及时关注、掌握证据的变化情况,对有问题的证据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有针对性地开展补充侦查或补正说明,避免“带病”案件提起公诉。

  (二)对符合条件的涉民营企业案件,应积极落实认罪

  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加快推进刑事诉讼的进程

  检察机关应当落实全面把握、区别对待、严格依法、注重效果的刑事司法政策,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时,除了做到严格司法外,还应当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真正做到当宽则宽,当严则严。首先积极运用刑事诉讼法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主动释明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以及从宽处罚幅度问题,民营企业家决定认罪认罚的,应当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其次,严格把握起诉条件,从经济安全、公共利益、市场秩序等方面综合认定行为的危害性,综合考虑政策调整、市场风险等市场主体意志以外的因素,对于犯罪情节轻微,悔罪态度较好,退赔损失充分的案件,酌情采取非羁押措施、适用相对不起诉制度,确保办案工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最后,对涉案企业家依法能争取的尽量争取,能挽救的尽量挽救,能从宽处理的尽量从宽处理,注重对涉案企业进行综合摸底,了解企业的经营发展状况、社会贡献程度特别是就业贡献等,作为案件处理方式的参考,最大限度地避免刑事程序损害民营企业的正常运营和发展。

  (三)以诉讼监督维护涉及民营经济活动的司法公正

  检察机关应当在平等保护民营经济中强化法律监督职能,针对民营企业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问题,着力监督纠正涉及民营企业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问题,重点监督违法使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以及适用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冻结财物不当问题,保障和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守法经营、公平竞争。尤其是在经济压力加大的形式下,有的当事人制造虚假诉讼逃废债务,侵害他人利益的问题较为突出,检察机关应进一步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行为的惩治力度,使民营企业吃下良性发展的“定心丸”

  (四)真正发挥好检察建议的重要作用

  2018年10月26日,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章

  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权,可以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提出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检察机关可以结合办案分析总结涉民营企业案件的发案规律和特点,及时向党政机关、主观部门、发案单位提出检察建议,提高民营企业的自我防范意识,深入剖析典型案件和发案规律,帮助民营企业及时发现经营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建章立制以堵塞漏洞,通过以点带点、以点带面的方式,积极作为,“打预防针”,帮助民营企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

  编辑:王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