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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防范干预司法办案机制建设研究
2019-09-24 09:10:00  来源: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  作者: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课题组

  2016年以来,各级检察机关通过深入推进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司法体制改革,以员额检察官和检察官办案组为核心的司法办案主体作用充分显现,“谁办案谁负责”的司法办案体制基本形成,司法办案效率和质量也得到显著提升。与此相适应的是人员分类管理、办案组织设置、专业化办案团队建设、职业保障等一系列内部综合配套改革的稳步实施。而与此同时,对司法责任制改革背景下,司法办案人员能否独立行使职权有着重要影响的是如何有效强化司法办案外部干预防范机制的建设。本文将就此进行相关探析论述,以期为有效减少司法办案外部干预提供有益参考。

  一、防范干预司法办案工作现状

  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干扰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情况时有发生,既有外部党政领导干部插手案件的情况,也有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一方面,一些领导干部出于个人私利或地方利益、部门利益,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直接向司法机关发号施令;另一方面,一些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利用工作便利通风报信,打探案情,给办案人员打招呼。这些现象不仅直接妨碍案件的依法公正处理,而且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破坏国家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

  为破解干预司法的突出难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印发了《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下文简称“两个规定”)。随后,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制定了具体贯彻落实“两个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其中,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5月制定了检察机关贯彻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试行)(下称《实施办法》),从六个方面对检察机关贯彻执行“两个规定”作出详细部署。

  为规范相关责任追究,2016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规定》,其中明确法官、检察官依法办理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定职责或者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有关机关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对干预司法活动和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相关责任人员予以通报直至追究责任。该《规定》的出台,对于全面推进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除了上述各项规定外,《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也明确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听案情、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此条款对党员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执纪执法行为及相应处分作出了严格的规定,凡是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司法、执纪执法活动的,其起点处分即为严重警告,这体现了坚持问题导向,对此类问题严肃处理的要求。同时,从法律层面来看,除了《宪法》明确规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外,在《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也均有体现。而新修订的《法官法》《检察官法》也明确指出,法官、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从上可知,一直以来尤其是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无论从党纪党规、国家规定,还是法律层面,均对司法机关、司法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并对来自司法机关内外不同方面的干预、过问司法行为作出了相应的惩戒规定。可以说,从制度层面来看,党和国家为预防干预司法构筑了相对严密牢固的制度屏障,为司法机关、司法人员依法履职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防范干预司法办案实践层面存在的问题和困境

  从公开报道来看,在中央“两个规定”印发半年之后,2015年9月2日,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金华中院首次通报领导干部干预插手司法案件典型事例》成为全国第一起记录、通报领导干部干预插手司法案件的案例。截止2016年2月,中央政法委共两次通报了12起领导干预司法案件,涉及13人,而在通报的12起案例中,有一半的干预行为是发生在2015年之前。此后,在公开报道中很少见到类似的通报行为,尤其是来自于法院、检察院系统的公开通报。相应的是,自2015年检察机关全面建立落实“三个规定”(除上述“两个规定”外,另有“两高三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季报制度以来,鲜有主动记录和被其他司法机关记录报告的情况发生,多为“零记录”、“零报告”。但是,从检察系统内部巡视或者受理信访情况来看,外部干预司法或者内部人员尤其是上级干预、过问下级检察机关案件办理的情况仍不同程度存在,即使在一些问题比较突出的部门,也没有按照规定记录和报告。由此也暴露出各级司法机关在贯彻落实“两个规定”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困境。

  1.司法人员主动记录、报告难。当前,法官、检察官的晋升渠道较为单一,一般限于系统内部,而日常晋升、考评等权力一般由系统内领导掌握,因此,当真正出现领导干预、过问具体司法案件办理时,办案人员一般很难去主动纪录、报告。同时,在目前追责程序尚不完善的前提下,领导干部的干预行为通常难以及时暴露出来。以被中央政法委通报的彭某某干预司法案为例,2010年彭某某在担任某县政法委书记时,直接要求公安、检察院成立联合调查组,对已经二审终审的一起民事赔偿案件进行刑事侦查,导致该案生效判决被推翻,代理律师被追责,相关证人被羁押。2013年相关部门在群众反映下进行了重新调查处理,至2016年彭某某被中央政法委通报时,其已升任设区市维稳办副主任。在类似情况下,出于工作关系及发展前途等考虑,办案机关和具体人员在被上级领导直接干预后一般也不会贸然记录、报告。此外,在面临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时,鉴于均为同事或者上下级关系,出于情面办案人员一般也不会记录、报告。

  2. 司法人员记录、报告面临操作障碍。当前,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干预司法行为变得更加隐蔽,干预人采用更加委婉、间接但也能让办案人员领悟其真实意图的方式,而这些方式却难以用书面形式进行记录。另外,在当前仍具有科层化印记的权力体系中,法官、检察官等普通司法办案人员实际属于底层公务员行列,这也使得在面临来自不同层级领导干预、过问时难以如实记录、报告。同时,在司法责任制改革背景下,如何有效区分干预、过问与正常的案件指导也是影响办案人员记录报告的一项难题。因为并不是所有触碰司法活动和执纪执法活动的情形都是干预和插手,对司法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机关或者领导,因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案件情况,组织研究司法政策,统筹协调依法处理工作,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3. 记录、报告程序设置方面存在不足。一是过问行为的界定存在模糊。如内部人员打听的是本应向诉讼参与人公开的事项,是否需要记录;又如办案人员与同事正常交流时提及某案件,恰好该案当事人是该同事的亲朋,但同事又告知承办人秉公办理时应如何处理。二是如实记录后办案人员的权益保障方式不明。相关文件均规定“如实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的,受法律和组织保护。任何人不得对记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但是该规定过于原则,实践中并不能给予记录人员有力的外部条件和心理支撑。三是如实记录后的报告程序问题。按照现有规定,承办人对记录的系统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线索,应当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向分管领导和单位纪检监察机构报告。部分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对记录的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线索也应及时移交单位纪检监察机构。但实践中,如果需要被记录的人恰好是部门负责人或者院领导或者单位纪检监察机构人员时,这种程序设置将面临执行不能的危险。

  三、有效防范干预司法办案工作的对策建议

  严格执纪执法、公正司法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保障,领导干部应旗帜鲜明支持执纪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各司法机关也应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严格落实“三个规定”,全面加强自身建设,积极推动相关部门对违反规定干预司法活动和执纪执法活动的人员严惩不贷,让好“平事”者付出惨痛代价,切实为司法责任改革背景下司法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提供保障。

  1. 不断完善制度机制建设。一是增强记录方式的可操作性。针对实践中存在的无法或者难以留痕的隐形干预方式,应积极完善相关制度,明确只要是上级领导对承办人就某案件发表的言论一律原汁原味记录,既保障领导的正常指导办案,也保障承办人依法独立履职。同时,除了实践中填录书面的记录表格附卷外,在电子办案系统中增设专门的干预、过问案件记录栏,并赋予检察长、单位纪检监察机构以及上级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相应的查阅权。此外,可以探索建立承办人遭遇干预、过问案件时,及时向纪检监察、信访部门反映的机制,由后者承担记录职能,有效缓解司法人员单方记录的压力。二是有效区分司法人员不记录的责任承担。相关规定明确,司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案件处理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有两次以上情形的,给予纪律处分。从实际来看,办案人员未记录均存在各类实际困难,而此规定单纯从追究办案人员责任的角度来推动规定落实,事实上增加了办案人员额外义务。对此,应具体区分司法人员未记录的实际情况,从而真正偏重对司法人员的保护。

  2. 进一步理顺记录、报告程序设置。一是明确过问的记录标准。准确区分检察人员依法正常履行职责和违反规定过问案件行为的界限,明确过问的记录标准。对内部人员非依法正常履行职责的过问案件一律进行记录,无论过问信息是否属于公开内容、以及是否提出不合理要求等,只要过问案件一律记录,并推动形成一种正常的工作方式和氛围,并且将来如果案件出现差错及其他不规范问题,所记录的过问情况将作为重要核查内容。二是完善过问案件记录报告的程序。一方面,明确赋予记录人可以采取逐级报告和越级报告相结合的报告程序,对于一般人员过问采取逐级报告,对于部门负责人或者院领导过问的则可以直接越级报告纪检部门或单位主要负责人,防止过问记录报告程序中间卡壳或停滞。另一方面,统一报告归口工作,即承办人员对干预、过问案件的记录直接报告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必要时直接报告单位主要负责人,由其决定处理。

  3. 坚持制度完善与制度执行并重。切实做到现有制度执行无例外、无盲区,确保制度刚性,扎紧制度笼子。严格执行“三个规定”,严格落实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纠正、记录、通报及责任追究制度,制定干预插手过问案件记录报告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纠正记录通报及责任追究、规范司法人员与律师接触交往行为等制度,严格实行“三个规定”季度报告制度,定期下发落实“三个规定”有关情况通报。对年度零报告的重点督察和问责,对发生党员干部说情、打探、泄露、干预案件、不当接触交往案件当事人等违纪违法问题,并出现迟报、漏报、瞒报等情况的,将坚决倒查责任,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强化通报曝光,不断把全面从严治党引向深入。

  编辑:王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