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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视野下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研究 ——以“生态环境保护指挥中心”为例
2019-10-28 09:39:00  来源:连云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孙昌华 刘杰 邹培

  一、检察技术信息化与公益诉讼

  现代检察制度和工作模式正在面临着来自信息社会方方面面挑战,检察机关正处于一场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技术革命浪潮中。为了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检察机关必须积极拥抱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建设“智慧检察院”。

  检察公益诉讼是国家顶层设计、自上而下推动的一项检察机关新增业务,系属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制度的重要环节。智慧检务是新时期新技术下检察工作的一项工作创新和革命。如果说“智慧检务”下的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是工具和手段,那么公益诉讼则是重要载体,实现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则是目的。

  “生态环境保护指挥中心”(以下称“指挥中心”)即连云港市连云区检察院在大数据的时代背景下建立的全国首家生态保护指挥中心,是该院积极推进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切身实践。“指挥中心”通过整合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信息化资源,充分发动社会力量参与,发挥举报、监管、宣传等功能作用,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插上“信息化翅膀”,是科技助力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鲜活案例。

  二、实践中检察公益诉讼面临的困境

  (一)理论共识不足

  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作为具有中国特色的一项法律监督制度,与传统的民事、行政诉讼制度相比,其在理论层面的研究还不够深入,缺乏必要的理论支撑。如检察公益诉讼作为客观诉讼与一般民事、行政诉讼等主观诉讼的区别和制度差异问题;检察公益诉讼“等”外领域的探索等一系列深入的问题。

  (二)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匮乏

  案件线索是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基础和源头,如果没有案件线索,公益诉讼工作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案源质量少且质量不高的问题成为制约目前公益诉讼职能发挥的瓶颈。例如破坏生态环境案件线索主要来源于行政执法机关的移送以及受害人或者知情人的举报。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剥离,使得检察监督刚性变弱,监督渠道不畅,阻碍立案监督线索的发现。

  (三)公益诉讼案件取证论证困难

  从公益诉讼的发起过程看,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中最大的困难是取证。造成这一现象有主客观的原因:一是客观因素,由于公益诉讼案件主要涉及生态环境和国土资源等领域,该领域由于涉及面比较广,譬如山体偷挖、河流污染等案件取证较为困难,传统的调查方法已经无法适应该类案件的办理;二是主观因素,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是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职和失职行为的纠错,大多数行政机关不愿意配合,这也造成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取证困难;三是技术因素,破坏生态资源类案件的鉴定需要由专业的机构进行鉴定,目前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少、费用高、时间长都成为制约因素。

  三、检察公益诉讼信息化建设可行性分析

  (一)适应时代发展需求

  现代科技的快速发展,大大提升了人类探索未知、塑造未来的能力,也给检察事业发展注入了强劲动力。国家司法改革和监察体制改革下,公益诉讼作为检察机关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发力点,必须以司法数据为核心,检务需求为导向,主动拥抱科技带来的契机。

  “指挥中心”系检察技术信息化在公益诉讼领域应用的具体化成果,该中心系连云港市连云区检察院运用“互联网+智能化”技术手段打造的立体化、全方位生态环保指挥中枢。该院在办理辖区一起环境污染案件中便是通过该系统情况研判功能,实时获取相关案件线索,同时利用指挥中心接入的环境监测数据进行案情梳理,检察干警现场勘查、无人机航拍等多角度、立体化办公,为环境污染案件的推进起了积极的作用。

  

  (二)搭建平台,挖掘数据最大价值

  信息化时代就是数据时代,检察技术信息化建设,数据是基础,同时也是关键。传统的办案模式难以招架日新月异的违法犯罪行为,尤其是全国检察机关如火如荼开展的公益诉讼案件涉及领域较为广阔,海洋、河流、山体等数据检察机关缺乏,仅仅依靠检察机关内部的数据很难反映案件的全景视图。因此检察机关可以搭建平台,接入多个职能部门数据,构建电子数据云平台,挖掘数据的最大价值。

  “指挥中心”利用中国移动公司基站监控设备,接入连云区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海洋渔业等行政机关的实时监控数据,搭建大数据平台,使得多家单位的原始数据及时形成数据池,为大数据分析等后续工作提供有力地数据支持。

  (三)规范调查取证司法活动

  我们一般认为大数据具有“4V”特征,即容量(Volume)、速度(Velocity)、多样性(Variety)和真实性(Veracity)。大数据的四个特征从四个角度对司法活动进行了规范。“指挥中心”以音频视频为基础,可以实时准确监督公益诉讼办案过程中检察干警的司法活动,坐镇指挥中心即可全程掌握并指挥案件办理。通过无人机进行空中生态巡查,全方位拍摄取证,同步传输现场动态巡查画面;利用GPS定位,实时显示办案人员执法情况,实时对讲指挥,有效保障规范司法。

  四、大数据背景下检察公益诉讼信息化建设路径

  (一)检察机关为主导,多元主体共同参与

  信息化时代,没有哪家单位或者个人能够独善其身。如果检察机关闭门造车,则会变成“信息孤岛”,尤其是在公益诉讼办案过程中,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和公共利益,是一场非零和博弈。因此检察机关需要以案件为导向,统筹办案资源,打破“信息孤岛”,主动对接行政机关,接入数据网络,实现办案资源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集中力量办好案,实施“走出去”“引进来”的发展战略。

  “走出去”即检察机关要放低姿态,主动需求业界支持,与科技公司形成良性互动,有针对的开展学习和调研,充分了解新型计算机技术的现状和发展趋势,为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服务。“引进来”是指检察机关要加强硬件设施和软件技术的学习和应用,适用于大数据的技术,包括大规模并行处理(MPP)数据库、数据挖掘电网、分布式文件系统、分布式数据库、云计算平台、互联网和可扩展的存储系统。检察机关在开展技术信息化建设过程中,要与技术公司合作,对司法数据予以整合、挖掘、分析,为公益诉讼等司法办案服务。

  “指挥中心”是连云区检察院与连云港市移动公司充分沟通合作中建立起来的,连云港移动公司技术人员在充分了解连云区检察院公益诉讼司法办案需求后,对既有司法数据进行整合、挖掘、分析,达到了为司法办案服务的目标,诠释了司法与技术的双赢。

  (二)检察机关应当树立公益诉讼信息化办案思维

  智能化违法犯罪手段对于司法办案提出了挑战。检察机关应当大幅度提升电子数据的应用能力,使得电子数据由“证实案件线索”变为“发现案件线索,引导侦查方向”的抓手。

  “指挥中心”的建立,通过对数据资源的利用,为公益诉讼办案人员线索的寻找提供了数据的支持,将以往办理案件中被动的“等米下锅”变为“找米下锅”,强化主动出击,将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思维运用到信息化的大数据办案中,在实践中提高了办案的效率和办案人员电子数据的取证能力。

  如该院通过指挥中心“公益眼”平台获得辖区山体存在问题后,第一时间派员介入调查,通过无人机航拍、现场勘查、与群众走访、委托专家鉴定等多种方式深入摸排线索,并在取证中全程运用记录仪同步录音录像,规范司法行为,并成功通过诉前检察建议督促有关单位履职,修复生态环境。指挥中心借助长期职务犯罪侦查积累的经验指导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运用“侦查”思维办理公益诉讼案件。

  (三)检察机关应当加强队伍信息化建设

  检察干警作为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检察技术信息化建设过程中处于阵地最前沿。大数据背景下,检察干警不仅需要惩恶扬善,加强法律监督,还会面对互联网犯罪等层出不穷的新案件,自媒体时代网络舆论日益严苛的环境以及多元利益价值交织的挑战。

  公益诉讼的“提档升级”给检察干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益诉讼属于新业务,工作难度和强度都较大,需要专业化办理。针对信息化的办案,大数据分析需要具有更高的素质、既懂检察技术有熟悉检察业务的复合型人才。

  连云区检察院在打造“生态环境保护指挥中心”的同时,着手推进司法改革后检察人员的分类管理,技术人员专注保障办案,打造全新的技术办案力量团队。该团队配齐办案力量,结合办案人员具备笔记鉴定、电子数据鉴定等专门知识,对于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等专门案件实行专门机构、专门力量、专业办理,能够在案件发生第一时间快速化、精准化办理。

  编辑:王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