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连云港市检察机关牢牢把握区域金融犯罪案件及新型互联网金融案件多发的特点,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妥善办理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案件,积极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为服务保障区域金融安全提供有力司法保障。2016年至2019年5月,共受理金融犯罪案件291件 446人,其中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件124件246人,金融诈骗罪167件200人。起诉金融犯罪案件267件433人,其中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111件241人,金融诈骗罪156件192人。
一、金融犯罪特点及发展趋势
1.涉及罪名相对集中。统计涉及的金融犯罪的24个罪名中,我市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罪名分布覆盖了其中的14个,占比为58.33%,主要包括信用卡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及集资诈骗罪。2016年至2019年5月,全市共起诉涉及信用卡犯罪案件128件139人,分别占金融犯罪案件的47.94%和32.10%。其中信用卡诈骗案件121件129人,妨害信用卡管理案件5件6人,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件2件4人。窃取信用卡信息、妨害信用卡管理、信用卡诈骗、利用POS机非法套现等涉信用卡犯罪一直处于高发、多发态势,信用卡诈骗犯罪,尤其是恶意透支型的信用卡诈骗犯罪是一种最为常见的金融诈骗犯罪。全市共起诉非法集资案件109件230人,分别占全部办理金融犯罪案件的40.82%和53.12%,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84件188人,集资诈骗25件42人。除了上述三个罪名外,金融领域的犯罪案件还主要包括了保险诈骗犯罪以、货币类以及贷款领域犯罪案件。
2.组织犯罪手段隐蔽,侦破难度大。如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往往会以各类农村合作社中各种投资为幌子,如成立花卉种植、购买统一生产资料合作社、农机信息咨询合作社、花生蓝莓种植合作社等,社员入股分保险股、基础股、流动股、固定股、养老股等多样投资,以高于银行同期利率5、6倍,甚至10多倍的利息向身边的亲友、周边的村民集资,约定以半年或者一年付息一次的方式,欺骗受害人。在非法集资前期,合作社资金量充足,按时支付本息,致使受害人短期内获利,即使有村民知道或者能够识破犯罪分子的违法行为,也因能够获得高额的利息回报,不向公安机关举报揭发。一旦后期出现问题,受害人的财产已不受保障。并且现阶段此种犯罪活动逐渐呈集团化、职业化发展趋势,甚至应用先进的信息技术开展犯罪活动,增加了司法机关调查、取证的难度。
3.涉及人员众多,社会影响大。东海县检察院办理的戴金良、马学标涉嫌非法吸收存款案,以农村专业合作社的名义非法吸收存款1.3亿元,犯罪活动持续时间长达5年,涉及的1200多受害人都是周边村民。宣传手段多样,通过举办开业典礼、发放宣传单、冠名筹办晚会等方式向村民进行宣传。同时利用民间借贷地缘性和亲缘性强的特点,犯罪分子通过向亲友、该村村民等熟人进行高息集资,就可以“一传十、十传百”将“高息存在”的信息向周边村民扩散,达到高效快速集资的目的。灌南县院办理徐某某案件,受害人既有下岗职工、离退休老人、农民和其他社会人员,甚至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几乎涵盖了社会各个阶层。有些金融犯罪活动利用互联网进行,其发展的速度更快、覆盖的范围更广。
4.专业性强,手段多样,具有一定欺骗迷惑性。在国家鼓励创新的大背景下,金融领域的犯罪分子有时以创新的名义,采用多种形式的方式和手段从事犯罪活动,其往往具有金融领域的专业背景或从业经历,其采取的方法和手段不易鉴别,尤其是与互联网相结合,监管的难度很大。在农村地区,以合作社名义名义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时,犯罪嫌疑人往往邀请镇、村干部参加,甚至存在有的干部就是农业合作社股东的情况。因村干部在基层权威性较高,传输合作社方便农户存取,存款利率比银行高,存取自由等思想,欺骗性更强,更容易促使村民存款。如东海县院办理周洪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在合作社开业当天,村干部在现场进行讲话宣传。张斌、谭君等5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合作社股东就有村支书、村会计,致使合作社在开展“非吸”活动时,村民更容易上当受骗。
5.矛盾化解难,易发生群体性事件。如前所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受害群体多涉及社会各个阶层,其中又以老年人居多,如东海县院办理的周庚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80余名投资人中,老年投资人数占比55%。张斌、谭君等5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100余名投资人中,老年投资人数占比达60%。由于该类犯罪案件在实际追赃比例偏低、损失未能及时弥补、没有其他索赔渠道的情况下,往往易发生群体性事件。2019年办理的灌南县院办理的徐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涉案金额150多万,自立案以来赃款分文未追回。由于赃款难以追回,一些人的日常生活无着落,社会不稳定因素随之增加。
二、金融领域犯罪案件发生的原因
1.金融制度的不完善以及金融市场监管不到位的漏洞诱发金融犯罪产生。现行的金融监管体系通过多年的发展逐步完善,但仍存在监管权力划分不明确、监管机构之间配合协调不够、监管措施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尤其是针对民营金融企业、互联网金融平台等缺乏有效监管、市场准入把关不严,使得一些非法金融机构大量成立,在这些机构成立后也缺乏系统的摸排、整顿和管理,对可能出现的金融风险缺乏全面的研判和预警,孕育了适宜犯罪的土壤。比如我市办理的多起信用卡诈骗案,由于信用卡发放门槛低、资信审核不规范等问题,犯罪嫌疑人利用虚假或虚报的收入证明文件,轻而易举地获得了银行的信任,获得信用卡后恶意透支。
2.犯罪嫌疑人获取非法利益的逐利心理导致铤而走险。从我市办理的案件来看,有些经济组织并不是为了维持企业运营而吸收公众存款,而是将吸收的资金转贷给他人,获取高额的利润回报。更有将吸收的公众存款用于自己的个人消费、赌博等活动。由于资金回收困难,他们再次吸收资金用于支付前期的各种借款和高额利息,形成了“拆东墙补西墙”的恶性循环,最后因资金链断裂而案发。
3.被害者群体风险意识、法律意识不强,欠缺一定的理财能力。投资心理不成熟,缺乏理性,民众迫切寻求一种既有高收益又可以稳定保值的投资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分子正是号准了群众投资需求的“脉象”,编织各种名目,以高利息、高回报、低风险为诱饵,非法吸收或骗取受害人资金。
4.互联网大数据时代的发展促使金融犯罪负复杂化、广泛化。信息网络的飞速发展为金融产业的发展带来了机遇,也带来了极大的挑战。信息技术及互联网在金融领域的广泛应用催生了P2P等众多金融平台、产品、交易模式等方面的创新,新技术的介入在事实上降低了金融行业的准入门槛,对传统金融行业带来了巨大的冲击,也为金融监管理念的重构提出了新的课题。互联网信息时代金融犯罪的非接触性,中间环节的增多,使得犯罪行为人与受害人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复杂化、隐蔽化。
三、金融犯罪案件办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1.罪名定性往往存在争议和分歧。金融犯罪智能化程度高、专业性强,新型犯罪手段的出现导致案件有时难以定性。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第三方支付、互联网保险等逐渐兴起,支付宝、微信等网络支付平台广泛使用,这也导致各种新型犯罪手段层出不穷,司法人员专业知识有限,在处理案件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时存在一定困难,有时导致信用卡诈骗和盗窃、骗取贷款和贷款诈骗等罪名难以区分。同时有些单位或者个人打着“金融创新”的幌子进行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活动,严重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侵犯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从我市受理的金融犯罪案件特别是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来看,有的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定性,有的以集资诈骗定性,有的以组织领导传销或者非法经营立案。
2.取证难度大。客观上,金融类犯罪案件隐蔽性强,尤其是非法集资类案件大多数都是通过民间借贷形式实施的,大多因受害人的报案、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后才浮现出来,案件的隐蔽性较强,作案时间持续较长,涉案的面广、人多。并且,从侦查机关取证的能力和水平与办案要求存在一定差距,对于认定构成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之间的关键证据侦查机关往往重视程度不够,认识不清。主要集中在认定嫌疑人主观是否具有非法占有故意,往往简单粗暴的通过退赃的多少来判断。另外,互联网金融犯罪区别于一般的传统金融犯罪,其犯罪空间广,犯罪人、证据材料分散各地,侦查活动往往难以覆盖所有集资参与人,只能选取个别取证的方法收集证据。该类犯罪案件证据以电子证据为主,具有抽象性、易复制性的特点,且易被篡改、伪造,办案机关难以认定其真实性。对于犯罪数额的认定来说,司法审计质量不高,审计报告未发挥好应有的作用。有的案件审计报告只是罗列了嫌疑人、投资人供述的情况,不一致的地方也没注明应当怎么样,且还存在罗列的数据中未把应该扣除的本金扣除的情况。致使最终仍旧需要承办人自己花费大量精力梳理统计,造成司法资源的极度浪费。
3.共同犯罪处理范围问题。金融犯罪案件特别是非法集资案件涉案人员众多,在案件的具体处理上,适用刑法时应重点打击犯罪团伙的核心人员,避免出现打击范围扩大化情况,但由于现有司法解释未就该类案件追究刑事责任人员范围的认定标准进行界定,导致司法实务中出现困扰。特别是互联网涉众型非法集资案件,犯罪嫌疑人以互联网平台为犯罪工具,实现自行吸储和自动运行,传播速度快,涉及地域广,此类犯罪平台没有传统市场营销部门线下宣传和推广,只需行政管理、技术服务人员从事网站后台管理、技术维护等工作,如何评价这些技术维护、行政、人事等工作人员对非法集资所起作用,成为一项办案难题。而对同类案件人员的处理范围不一致,极易导致同罪不同罚的情况,且容易导致司法的舆情风险。
4.案件追赃难度大,容易群体信访。被害人在通过司法途径追回自己的损失时也面临困境,一方面,犯罪行为人一旦集资成功,或经营不善破产或个人挥霍或转移资产,公安机关能够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产往往与被害人报损数额存在较大差距,无法弥补被害人损失。并且案发后,有些受害单位和个人出于各种原因没有立即报警,这就给犯罪嫌疑人充分的处理赃款赃物的时间,由于经济案件涉案数额巨大,多数犯罪嫌疑人携带大量的财物,经济条件良好,潜逃范围大,加大了追捕犯罪嫌疑人的难度。另一方面,涉案财产的处置要经历案发、侦查、起诉、判决到执行完毕,往往长达四、五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周期漫长,引发群体上访事件。
四、对策建议
1.建立金融犯罪专业化案件办理组织。金融犯罪越来越具有涉众性、专业性、网络性特点,对于案件线索的查证、行为定性、证据审查、法律适用、追诉标准、追赃挽损的处理,不同于传统办案,需要从侦查、批捕、起诉各个环节全方位提升案件办理的专业化水平,应当建立专业化的案件办理机构,推动金融检察专业化人才队伍建设,提升金融检察队伍的法律专业水平和金融知识储备。市院第三检察部成立了专门的金融犯罪办案组织,各县区院也确定了金融犯罪案件办理的专门联络员,专业化办理的模式基本形成。
2.健全金融犯罪专业化办案机制。重视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形成打击合力。健全重大案件提前介入侦查机制,对于危害金融安全案件,及时派员到公安机关了解金融犯罪案件侦查进度、实时审查证据,在必要时参加公安机关内部讨论并发表意见,切实形成金融安全防范的工作合力和工作协力。加强公检法联席会议等协商机制,解决金融犯罪的法律适用、证据标准、刑事政策方面的突出问题。加强对金融犯罪案件办理的信息通报与查办合作,优化金融犯罪取证、审查、判决、追赃等流程和模式。
3.拓宽检察服务渠道,确立风险防范前置意识。探索与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建立金融监管与金融检察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信息交流和工作对接,有针对性地为金融机构及监管部门提出查堵漏洞和风险防范的检察建议。通过总结办案经验,协助地方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的监测预警,及时进行风险提示。参与金融决策等前瞻性研究,为规范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提供司法保障。
4.做好宣传,普及风险教育,增强百姓金融意识。做好专项普法,于“315”、“124”等特殊节点,重点向老年人、金融企业员工等群体开展宣传;明确普法重点,积极宣传金融犯罪的风险、危害、特点、鉴别方式,引导群众增强防范意识,树立理性投资理念,自觉识别和抵制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创新普法方式,充分利用新媒体,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进行宣传,提升普法实效。
5.选编本市金融犯罪案例指导。两高对此类案件有专门指导案例发布,建立本地区可选择典型、疑难或新类型案例,分析和挖掘办理这些案例的经验,展现成功案例的办案理念、办案方法,采取选编指导性案例的形式,为本地区办案人员提供有针对性、权威性的业务指导和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