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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检察机关反映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存在三大短板亟需引起重视
2018-05-02 15:06:00  来源:  作者:灌南县检察院

   2016年以来,连云港市检察机关共办理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案件8件,发放救助金8万元,8个困难家庭的11名未成年人得到国家司法救助。在办理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案件过程中分析发现,检察机关现行的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机制存在救助“门槛”过高、救助主动性不够、心理治疗专业化水平不高等问题,严重影响了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效果,亟需引起重视。

  一、“门槛”过高,救助难。中央政法委、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的《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对应当予以救助的情形设置了严格的条件,最高检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照搬了相关规定,没有对未成年人应予救助的情形放宽条件。实践中,如果严格执行这一规定,则很多生活确实困难的未成年人很有可能得不到国家司法救助。例如,“未造成严重残疾但生活确实困难的”“家庭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这类情形,在上述细则中找不到明确依据,检察机关无法对这些情形的未成年人进行救助,严重影响了司法实践中对困难未成年人的救助效果。 

  二、被动救助,有遗漏。根据《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的规定,只有在“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等情形下检察机关才主动进行救助,其他情形则是“告知其可以向本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而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符合救助条件的未成年人在一段时间内没有适格的成年人为其申请国家司法救助的情形。比如说,未成年人父母一方对另一方犯罪,导致父母一方死亡或丧失监护能力,另一方因涉嫌犯罪丧失监护资格;又比如说,未成年人是单亲家庭,监护人因遭受犯罪侵害而死亡或丧失监护能力。上述情形都可能导致未成年人在一段时间内没有监护人或没有依法为未成年人确定监护人。如果严格依照规定被动开展国家司法救助的话,很可能导致部分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被遗漏,使一部分本应被救助的未成年人无法得到救助。 

  三、措施单一,效果差。未成年人是特殊群体,除了进行经济救助外,往往还需要辅以其他方式的救助。尤其是未成年人心智尚不成熟,如遭受犯罪侵害、家庭发生变故等不幸遭遇很可能对其心理健康产生影响,进而导致其荒废学业,甚至误入歧途。在某种程度上,对未成年人进行心理治疗、思想疏导比经济救助更为重要,而心理治疗、思想疏导工作,往往需要专业的人员花费较长的时间。但是,目前大部分检察机关只有少量取得证书的“心理咨询师”,而缺少心理治疗、思想疏导方面的专业化人才,并且检察机关这些“心理咨询师”本身就肩负着大量检察事务,仅能抽出有限的时间开展对未成年人的心理治疗、思想疏导工作。对于心理遭受伤害比较严重的未成年人,仅仅依靠检察机关现有“心理咨询师”开展有限心理治疗、思想疏导工作,很难保证能够取得预期效果。 

  针对以上问题,检察机关建议:一是尽量放宽条件,扩大救助范围。应制定文件对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放宽条件,不论犯罪行为对未成年人造成何种伤害,不论生活困难是不是案件原因所导致,只要未成年人生活确实困难,需要救助的,检察机关原则上都应该予以救助。二是建立主动救助工作机制。刑事案件承办人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主动全面了解案件中是否存在需要救助的未成年人,如发现应将相关信息及时移送控申部门,控申部门收到材料后根据情况主动或被动启动国家司法救助程序,通过调查确定案件中的未成年人是否需要救助,需要什么样的救助,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救助工作中的主动积极作用。三是引入社会化服务,深入开展未成年人心理救助工作。在充分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对未成年人遭受精神伤害的程度和对其心理治疗的难易程度进行分析评估,将一些遭受精神伤害比较严重需要进行长期治疗的未成年人交由专门的组织,由专业的人员对未成年人进行专业化的治疗,确保未成年人心理疏导收到良好效果。 

  编辑:王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