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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界定办案 逐步加大放权
2018-05-03 11:19:00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山东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周长军

   关于检察办案的界定问题。司法实践中,由于问题意识不同,对办案的理解和界定存在较大差别。有的主要从检察官入额、考核评价、内设机构、分类管理等方面考虑,进行相对狭义的界定;有的从主体方面考虑,持一种相对广义的观点。之所以对检察办案在理解和认识上会存在分歧,主要是因为不少业务活动的办案特性不容易判断,但是,如果不作为办案对待,就无法配置员额,机构设置上也会受到影响。正是由于检察业务活动、管理方式等具有自身特点,在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过程中,要根据检察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制度设计,比如对于检察办案的界定,要符合检察机关的特点和检察实践的要求,以更好地推进检察机关员额制改革和司法责任制改革。

  关于权力清单问题。权力清单主要是为了解决司法责任制改革背景下员额检察官、检察长与副检察长、检委会之间的权力配置与责任归属问题,保障员额检察官办案的相对独立性。理论界与实务界从不同办案主体的权力清单、正面清单与反面清单等方面进行了诸多研究和探索。个人认为,权力清单的制定与配套条件的支撑密切关联。在员额制改革与司法责任制改革配套条件尚未充分到位的情况下,权力清单中对员额检察官的放权要适度,应当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综合配套措施的完善,逐步加大对员额检察官的放权。当然,也要区别对待,在那些司法环境和配套条件较好的地方,放权的力度可以大一些。

  编辑:王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