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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更高站位彰显公益诉讼特色
2018-05-03 11:18:00  来源:检察日报

   公益诉讼在我国司法制度中是一个崭新的制度,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更是一种制度创建。对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需要放在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中进行讨论,并不仅仅是一个微观制度的完善,既涉及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也涉及检察机关职能的调整,还涉及国家权力的优化配置,实际上具有诉讼法意义,也具有行政法等实体法意义,还具有宪法层面的意义,应当从多维度进行解读和阐释。而且,既然是全新的权限和职能,就应该有全新的理论支撑,就更应该充分重视公益诉讼这一制度的创设,真正把握好授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真谛。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不是通常意义上的诉讼,它在一定程度上已经超越了诉讼的范畴。因此,对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理解,应该跳出普通诉讼的狭义思维,赋予非诉讼的特点,从更高的站位、更开阔的视角来审视公益诉讼,彰显公益诉讼特色,为公益诉讼注入刚性元素。比如,赋予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调查核实权,没有调查核实权无法行使法律监督权,这是应有之义。

  同时,要做好公益诉讼社会化工作,力求取得全社会的支持,优化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社会环境,发动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案件线索。当然,公益诉讼也无法仅仅依靠检察机关妥善解决,需要和其他机关一起进行,这就需要和其他机关建立相应的外部衔接机制,比如,与行政机关的信息化衔接。

  编辑:王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