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一些犯罪分子为追逐不法利益,利用互联网大肆买卖公民个人信息,不仅严重侵犯公民合法权益,而且极易衍生和引发多种犯罪。连云港市东海县检察院在办理公安部督办的“9·22”特大侵犯公民信息案过程中,分析15名被告人跨多个省份买卖100万余组公民个人信息案件,发现存在三大特点亟须引起高度重视。
一、层层加价出售个人信息,非法获利形成巨大黑色产业链条。随着信息化进程不断加快,互联网在成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助推器的同时,也被不法分子视为违法犯罪的新“利器”。在“9·22”案件中,被告人通过网络平台,从上线手中以7分至10几元一条的价格大量购入公民个人信息,并在众多QQ群、微信群里广泛宣传联系卖家,加价后转卖他人,在6个月左右时间内非法获利高达50余万元。利润率高达几十倍上百倍,而且被告人涉及湖北、福建、辽宁、江苏、安徽、山西等多个省份,形成了一条多次买卖、相互转卖、逐层加码、获利惊人的巨大黑色产业链。
二、大量个人信息用于电商平台注册,非法套取巨额红包奖励。当前,众多电子商务运营商、互联网理财网站为扩大影响、抢占市场、增加盈利,通常采取奖励可提现的电子红包等激励措施,吸引新用户注册成为电子商务平台用户,这就成为一些不法人员钻空子、骗奖励提供了机会。在“9·22”案件中,被告人非法大量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特别是同名个人信息,采用虚假注册用户的方式,骗取中国银联等网站奖励或推荐新人的红包,并将红包用于京东商城、国美黄金等网站进行购物或返现。在8个月左右的时间内,被告人利用此手法非法获利20余万元。
三、利用“滴滴出行”等公司平台漏洞,非法炮制虚拟消费骗取巨额补贴。在“9·22”案件中,被告人利用购买的个人信息用于注册“滴滴出行”平台软件的司机端和乘客端,并借助软件进行批量注册,以快速赚取新手优惠券。同时利用“滴滴出行”平台漏洞,运用非法软件修改GPS位置信息,模拟行程,并利用同名信息扮演 “乘客”和 “司机”,发布虚假行程,骗取“首单奖励”,或者投诉司机赚取补贴款,或者在“滴滴出行”平台频繁实施刷单套,现骗取补贴等诈骗行为,通过上述手法共骗取滴滴公司补贴款114万余元。另外,被告人将购买的公民驾驶证信息、行驶证信息、公民户籍信息等个人信息,为不具备注册打车软件资质的客户进行司机端虚假注册逾7000个,并开设多个淘宝网店出售,获利50万余元。
对此,检察机关建议:一是加大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力度。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和引导公民强化防范意识,自觉重视和保护个人信息。公安部门、金融机构等保存或持有大量公民个人信息的单位应建立健全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强化保密途径、人员管理、风险防控等相关措施,切实从源头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二是加大对侵犯个人信息犯罪打击力度。对国家机关和金融、银行、房产中介等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提供、售卖公民个人信息的,予以严惩,提高其违法犯罪成本,除适用刑法进行打击外,还应引入行业禁止制度,在一定年限内禁止其从事相关职业。对买卖并利用公民个人信息用于其他违法犯罪的,必须坚决予以严厉打击,形成威慑力。三是规范相关行业管理。电子商务运营商及监管部门应强化和规范有关业务管理,对存在漏洞的诸如奖励补贴政策、系统平台软件等予以完善、升级,提高风险防控能力。相关监管部门也应强化市场监控、网络监管,防止恶意竞争和违规操作,挤压此类犯罪生存空间。四是研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今年6月1日实施的《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对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法律体系的一次重大完善。但司法实践中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行为定性等方面仍然存在分歧,司法机关应结合新的司法解释的施行,及时细化完善出台具体的指导意见,从而减少案件认定难度,保证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及时有力打击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