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无证经营外派劳务企业数量众多
据不完全统计,东海县有资质的外派劳务企业仅有18家(含外地派驻东海8家),而无证经营的外派劳务企业达130家左右,其中包括既无工商注册又无外派劳务资质的“黑中介”、有工商注册国内劳务中介资格但无外派劳务资质的“黑中介”、通过“挂靠”方式获得有外派劳务资质公司委托的“合法”中介。产生这一现象主要是因为外派劳务审批门槛高,比如企业要在银行存入300万的风险备用金、要有600万注册资金、300平方米办公场所等,县内一般劳务输出企业很难达到要求,只能以咨询名义非法招收工人出国务工。
二是非法外派劳务低成本高收益
有的只需一间门面房、一台电脑、一个人即可营业,收费标准全靠自己定,一般收取每个出国劳务人员1万至5万元不等费用,后通过黄牛仅需5000至7000元不等价格即可办理商务签证,然后再花费一定数额的机票钱将工人送出国门有人接应即算完成;有的只需收取工人费用后交纳一定数额给其上线公司,由上线公司负责工人出国事宜;有的只负责把工人送出国门,打黑工的事完全靠自己去找。不论哪种模式,企业都能在一个出国务工人员身上赚取少则几千、多则几万的利润。出国务工人员基本为农民或城镇下岗工人,文化水平低,往往在非法外派劳务企业的高薪诱惑下而缴纳高额费用。如陆虎、陆丹案,仅一年就非法获利100多万元。针对这一情况,东海县工商、商务等部门曾多次集中清查整顿,进行行政处罚,但由于受到低成本、高收益的诱惑,这些企业被处理后往往换个地方又继续非法营业。
三是商务签证、旅游签证成为非法外派劳务犯罪的重要手段
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提起公诉的3起案件中,全部是持骗领的商务签证或旅游签证的。如王石帮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冯同瑞、韩仲勇等8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全部采用商务签证非法外派,案发时,其中有42人持商务签证滞留在吉尔吉斯斯坦等国,21人的商务签证已办理尚未出国,75人的签证正在办理之中;胡士富、贺擂等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涉案45名外派劳务人员全部为旅游签证。目前正在办理的陆虎、陆丹等8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涉案91名外派劳务人员大多是旅游签证,另有少量的商务签证。此外,相对于持旅游签证出国后滞留国外的,办证旅游公司要受到重罚而言,持商务签证出国后滞留国外的,目前还没有相应的严格处罚机制,商务签证办理非常容易,外派劳务企业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联系到办证黄牛后,只需提供出国务工人员身份证和护照即可办理到商务签证。
四是非法外派劳务犯罪行为打击难度较大
在2000年前后,一直按非法经营罪打击处理组织非法外派劳务犯罪行为,后来因为对《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是否可以认定为“国家规定”,检、法两家理解不同,造成自2012年起对组织非法外派劳务行为的刑事打击处理基本处于不确定状态,有的按非法经营罪处理,有的按无罪处理。2016年起,依据刑法第318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凡实施了骗取商务签证或者旅游签证出国劳务的按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定罪,但对某些没有骗领相关签证的就很难进行刑事处罚。比如,美国的塞班岛是落地签,购买旅游机票、持护照到塞班岛即可停留45天,有的劳务公司就利用该地政策,大量招收工人到塞班岛,当地人接应后非法滞留安排工作,由于没有任何骗取签证行为,能否按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处理就存在争议。在石德松、宋发传、缪迎红等人组织非法劳务案中,宋发传负责在东海县招收工人、缪迎红负责办理出国手续、石德松负责安排工人在塞班岛接机和相关事宜,就因为塞班岛免签证,本案没有任何骗取签证行为,最终只能作存疑不起诉处理,而石德松等人收取外派劳务人员的23万余元又不能全额退还,矛盾至今无法化解。
五是案件发生后易引发多种社会问题
由于非法外派劳务案件的涉外特点,在案发后往往会产生不良国际影响。比如,有的外派劳务人员因承诺的工资兑现不到位而在当地罢工,有的外派劳务人员因工作条件达不到当初承诺,到中国驻当地大使馆静坐、请愿等。最严重的一次是2007年我外派劳务人员在几内亚罢工引发冲突,惊动国家相关领导,国家派专机将罢工工人接回,才平息事态。此外,非法外派劳务案件中,涉及的出国务工者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大,如2012年持续至2014年的胡士富等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涉案外派劳务人员45人,涉案金额达700余万元;陆虎、陆丹等8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涉案外派劳务人员91人,涉案金额300余万,还有周学玉、王光宁非法经营案,涉案外派劳务人员98人。这些案件发生后,由于向非法外派劳务机构交纳的费用不能返还或不能全额返还,而政法机关又很难通过办案追回损失,遭受损失的出国劳务人员多次到县委县政府以及县商务局、公安局上访,给政法部门施压,要求返还、赔偿损失。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建议:一是进一步整顿规范外派劳务市场秩序。地方政府要加强对出国劳务市场的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建立商务、工商、公安、劳动、城管、旅游、外事等相关职能部门联动执法、协作配合机制,对未依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依法查处取缔;地方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单位要依法履职、各司其职,切实加强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做到凡是发现无证经营的一律予以行政处罚,凡是构成犯罪的一律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二是做好与相关单位的沟通协调,严格商务签证、旅游签证管理。因商务签证、旅游签证办理是外国领事馆负责,建议加强与省级外事或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通过外事部门与外国使领馆以适当的方式照会,商请他们在办证过程中必须面签,并仔细审查,分析申请人的工作性质、收入情况、家庭经济状况等信息,对其出国意图作出判断,从而作出是否发证。三是进一步细化完善司法解释,织密打击非法外派劳务犯罪法网。针对非法外派劳务行为入罪中司法适用争议问题,建议“两高”做好司法解释工作,在依法严厉打击组织非法外派劳务犯罪行为的同时,加大对非法出国务工者的打击力度,对明知是骗取的商务签证仍然持证出国务工者,依法以偷越国(边)境罪处理。四是加强法制宣传引导工作。要强化《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宣传,并通过真实案例进行反面教育,向广大群众尤其是出国务工人员普及从事出国劳务中介资质、出国劳务手续办理等知识,帮助他们准确识别、正确选择中介机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