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以来,连云港市赣榆区检察院共受理容留吸毒犯罪案件48件49人,其中,2014年10件10人,2015年20件20人,案件数同比增长200%,犯罪嫌疑人人数同比增长200%;2016年1至10月,共受理该类案件18件19人,与2015年全年案件数、人数几乎持平。容留吸毒案件高发,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需引起重视。
容留吸毒案件的主要特点
1.女性犯罪人数增多且年龄普通偏低。2014年有2人,2015年有2人,2016年1-10月6人。34岁1人,20岁至30岁8人,18岁1人。10人中,大都为单身,无家庭负担、管教缺失,容易受到社会不良习气的影响,吸毒的对象也大都是朋友或熟人。
2.有犯罪前科、受过行政处罚或强制戒毒经历者居多。49名涉案人员中,有15人有抢夺、盗窃、寻衅滋事、故意伤害、贩卖毒品等犯罪前科,有13人存在复容问题,有27人因涉毒案事件曾受过行政处罚或被强制戒毒,隔离戒毒后复吸同时又容留他人一起吸食毒品高发,累犯所占比例较大。
3.被容留吸毒人员普遍在3人以上,呈小团体化。经统计,容留吸毒人员和被容留吸毒人员在3人以上的共计28件31人,呈小团体化。在上述案件中,绝大多数存在交叉相互容留吸毒犯罪。涉案人员往往采取主动买单、轮流坐庄或不定期召集在某个成员家里、出租屋或宾馆内一起吸毒。
4.容留吸毒人员在案,提供毒品人员却在逃或未予查获。受困于部分涉案人员无法提供毒品具体来源线索、毒品供货人大都为化名且逃避侦查能力较强等因素,部分案件无法查清上游毒品犯罪,造成容留吸毒案件的真正背后推手即供货人无法到案,容留吸毒案件高发态势自然无法遏制。
5.多发于人口密集、娱乐场所。汽车站、快捷旅店、大型批发市场等等在内,人员流动性大,人员结构较为复杂,刑事犯罪特别是毒品犯罪高发。涉案人员大都无业,辍学后混迹社会,沉迷于酒吧、网吧等娱乐场所,很容易走在一起。
6.吸毒场地多变且呈现隐蔽化趋势。吸食地点从娱乐场所、洗浴中心、宾馆内延伸至犯罪嫌疑人的住处,包括私家车内,呈现隐蔽化趋势。2014年至今,我院共查办容留他人吸毒案件48件49人,其中容留他人在犯罪嫌疑人家中、租住处、私家车内吸食毒品31件,所占比重为百分之六十五。
二、容留吸毒案件高发原因分析
(一) 经济快速发展下少数人价值观“断片”。一是部分经营者“利”字当头,唯钱是从,对发生在本场所的吸毒现象视而不见,甚至给吸毒者提供便利条件。二是一些人放弃操守,急功近利,片面地看待理解社会现象,产生偏激观点;一些人为弥补心灵的空虚,试图在毒品中寻找安慰;也有一些人认为只要自己不吸毒,朋友借地方吸毒无所谓,从而相互提供场所吸食。
(二)社会关注流于“形式”。一是相关禁毒宣传、禁毒运动往往是一阵风式短期活动,缺乏长效性,未充分认识到宣传预防的重要性,以提醒广大群众尤其是青少年自觉远离毒品。二是一些容留吸毒案件,有关部门往往以罚代刑,对涉事吸毒人员行政处罚、对涉事场所经营者一罚了之,没有真正形成强有力的震慑效果。三是猎奇心理和社会浮躁心理是年轻人犯此罪的主要因素之一。少数年轻人在没有被家庭、社会的正确引导下,分不清真善美、假丑恶,继而与有不良嗜好或违法犯罪记录的人为友,陷进犯罪泥潭。
(三)案件在诉讼过程中易“瘦身”。一是公、检、法等单位在受立案标准上未达成统一共识,因而造成少数案件虽立案但由于证据问题而不捕、不诉,既浪费了有限司法资源,又放纵了部分涉案人员。二是尚未建立检察机关对于容留吸毒案件引导侦查取证、疑难案件督导、案件跟踪监督等工作机制,造成公、检两家对于容留吸毒案件的查办未形成合力。三是打击错位,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案件将朋友之间在处所等请吃毒品的行为当做犯罪。实际上,娱乐场所为容留他人吸毒案件的高发区,社会危害性也较大,但却打击不力,片面打击朋友间请吃毒品,明显打击错位,很难做到罚当其罪,有违立法初衷。目前也确实无相应单位犯罪的规定和巨额罚金的从重处罚来加以约束。
(四)深挖案件源头的能力仍“欠缺”。一是办案单位未形成打击毒品犯罪的精度和力度,部分容留吸毒案件存在相互交叉吸毒,甚至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等其他违法行为,但办案单位往往只重视单一案件的证据查实,一些查办起来有难度但很有价值的犯罪证据往往不了了之。二是司法实践中,办案单位仅仅以案查案,未深究容留吸毒背后所涉及的上游犯罪等深层次原因。三是受困于基层警力资源匮乏且相关条线考评的局限,涉毒案件因查办难度大,牵涉人员多,线索繁杂,成本较高等原因,造成部分单位无暇真正“沉下去”顺藤摸瓜,发现一起,查处一串。
(五)犯罪人员受罚太“温柔”。一是从刑法条款来看,容留他人吸毒的人数和次数、持续的时间等并不是构成本罪的要件,仅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审判实践中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嫌疑人有时具有严重情节,如:容留他人吸毒造成他人吸食过量死亡等。对于具有这些情节的犯罪应从严处理,但是,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未对容留他人吸毒罪中的严重情节作出规定。二是判罚时未从嫌疑人是否系吸毒人员、是否多次受过行政处罚、是否有涉毒犯罪前科等多方面综合考量,造成判罚过轻。三是根据统计数字发现量刑偏低,未对涉案人员形成强有力威慑力。从已收到的判决书来看,拘役宣告缓刑1人,有期徒刑六个月11人,有期徒刑七个月14人,有期徒刑八个月6人,有期徒刑九个月2人,有期徒刑十个月3人,有期徒刑十二个月2人,有期徒刑十八个月1人,且罚金刑的数额也不统一。
三、预防打击容留犯罪案件的对策及建议
(一)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整合各类毒品犯罪案事件线索,拓宽信息来源,加强对毒品犯罪的侦查,提高科技含量,增强毒品案件侦办的专业性、机动性和技术性。打击新型毒品网络、窝点及幕后头目,对吸食和贩运毒品人员给予严厉打击和高限处罚。对易提炼制毒成分的原料、精神药品进行严格管控。加强对运输行业的检查,尽可能掐断毒品从外地流入渠道。
(二)进一步加大治理力度。加强对薄弱环节的监控力度,运用信息情报系统等科技手段,强化重点区域和场所的查控工作。巩固娱乐场所无毒防治工作,对各类娱乐场所开展不定期的“明察暗访”或“突击抽查”活动。加强对房屋租赁活动的管理和监控,建立出租房屋、租客信息社区登记、备案机制,强化房主审查和防范毒品犯罪的义务与责任。建立涉毒人员档案,强化对有涉毒劣迹人员的管控,降低复吸率和再犯比例。
(三)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依托网站、微博、微信等平台,大力开展禁毒教育,让更多人知道什么行为是涉毒犯罪。检察机关可结合“法制副校长进校园”等活动,进行禁毒案例专题巡展,使青年人增强珍惜生命、远离毒品意识。通过与传统毒品进行直观、量化比较,加强对新型毒品名称、种类、特征及危害的介绍,让大家正确认识新型毒品危害。切实解决就业与社会保障等民生问题,缓解社会压力和矛盾,消除不稳定因素。
(四)进一步提高协作能力。司法机关应尽快统一受立案标准,资源共享。公安机关需不断积累案件经营、暗查经验,最大程度的收集毒品犯罪的证据,绝不姑息一个涉毒人员。检察机关需尽快形成涉毒案件捕诉一体化机制,对涉毒犯罪分子该捕的捕、该诉的诉。审判机关除加大对贩卖、制造毒品等源头犯罪的惩罚力度外,还需继续保持对容留吸毒犯罪分子的高压态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