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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多发应予重视
2017-08-24 10:52:00  来源:SRC-27072715  作者:司西霞 王 帆

  近年来,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多发。连云港市检察机关2013年至2016年上半年共办理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178件205人,主要涉及强奸、猥亵儿童、强制猥亵、侮辱妇女三个罪名,该类犯罪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对社会秩序和公序良俗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亟待引起重视。  

  一、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特征 

  1.犯罪主体多文化程度不高、社会地位较低的成年人。既有村邻、老师等熟人,也有陌生人,但大多文化程度不高,农民或无业人员比例达78%,经济状况大多不佳。犯罪原因既有犯罪主体生理或心理上存在偏差导致情感扭曲、无同情心、挫折耐受力低等个体性因素,也有婚姻状况不佳,缺少性伴侣、无固定职业、经济状况、社会地位和声誉阙如等社会性因素。 

  2. 作案手段以欺骗、引诱、恐吓为主。成年犯罪人多采用欺骗引诱和恐吓的侵害手段对被害人实施强奸或猥亵类侵害行为,所占比例达80%左右,而未成年人犯罪人均实施强奸行为。陌生人实施的性侵害行为一般仅为一次,但熟人侵害行为,因其侵害手段的欺骗引诱性和事后恐吓性,导致被侵害未成年人及时报告的比例不高,重复被侵害的较多。 

  3. 被害人低龄化趋势明显,农村留守儿童受到侵害的比例较大。连云港市检察机关近三年多来办理的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14周岁以下的被害人所占比例高达70%。被害人以本地农村户籍为主,比例达74%,而农村留守儿童又占到此类未成年被害人总数的39%。 

  二、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暴露的问题 

  1. 立法有不足之处。目前,我国非常重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不但制定了专门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也有专门的相关规定,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为了进一步依法有力惩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加大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又联合出台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但是在上述相关立法中,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或是一般性的保护规定,或是相关保护规定散落在零星的条款之中,缺乏系统整合性,实践中操作性欠缺,仍有不足之处。而在司法理念上,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也仍以“惩罚”为主,没有建立起“损害修复优先”的理念,实践中被性侵的未成年被害人得到救助的比例较少,仅为两成左右。 

  2.犯罪主体法治观念和社会道德责任感淡薄。未成年人娇嫩脆弱,其合法权益理当被整个社会来保护。但是此类犯罪主体普遍法制观念淡薄,漠视社会伦理道德,为满足一时欲望或逞一时之快而对自己行为造成的后果缺乏深思熟虑或者不管不顾。如灌云县院办理的一起强奸案中,被告人明知被害人只有12岁,还以谈恋爱之名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再如海州区院办理的一起校园强制猥亵案中,几名学生因纠纷将一女生的衣服脱光进行猥亵,并拍摄裸照发至网上。案发后几名涉案学生却根本意识不到其行为的严重性,认为不过是同学间纠纷打闹,教育教育认个错就行了,根本达不到构成犯罪的程度。 

  3.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较弱。囿于一些家庭传统教育的误区和学校性知识教育的缺失,未成年被害人两性知识极度缺乏,自我保护意识较弱,易轻信他人,易受到诱惑,遇到危险没有防身的能力或掌握必要的防身方法。有的未成年人甚至沾染了一些社会不良习气,利用网络社交工具随意交友见面,被人利用而成为性侵的对象。如灌南县院办理的一起强奸案中,被害人通过QQ与网友约定见面,却在见面当天就被带至宾馆房间内强奸。 

  4、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不力。有的家庭中家长无力监护或长期不尽监护职责,如父母长期外出务工,将未成年子女留置家中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生活在一起,未成年人因无法得到充分的家庭关爱、庇护和教育而易遭到侵害,这种情况在农村尤为多见。有的家庭中父母多关注孩子的学习成绩,疏于对性知识、性安全和自我保护的教育,有部分女童甚至在遭到侵害后不能辨识事情性质和后果,不懂如何向家长表达,家长因对未成年人监护不力,以至于孩子发生了什么都不知道。如在一起强制猥亵案中,一女孩被强制猥亵后却不自知,直至在图书馆看了一本《不要随便摸我》的书后才知道“叔叔”脱下她裤子摸她的行为是违法的,才想到把事情告诉妈妈。另外,有部分受害人是在学校遭到学校教职工性侵害的,反映出了学校在教职工招录中未能严格把关,日常监管不到位,导致教职工猥亵、强奸学生等犯罪的发生。 

  5.社会综合治理不到位。暴力色情视频和书刊在社会上屡禁不止,不良网络文化广泛传播,但是行政执法机关监管不到位、打击不力,相关机构和基层组织管理分散,方法单一,没有形成合力,在一定程度上既难以及时有效甄别具有人身危险性的犯罪人,也无法为所属居民、村民提供及时必要的犯罪信息风险提示,为犯罪分子提供了一些作案的便利条件。而在案发之后,尽管犯罪人大多受到了刑罚的惩处,但就被害人赔偿、医疗救助、精神恢复等,无论是司法机关、民政部门,还是共青团、妇联组织,都未能有效地及时介入并提供帮助,在应对性侵未成年人的社会性策略上,仍然存在着“重侦办而轻防控”、“重惩罚而轻修复”的误区。 

  三、防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对策 

  1.完善相关立法及制度。 一是通过对现有法律的修正或者重新专门立法,系统地表达立法的宗旨、目的、各项保护性制度、措施及其责任,将防范措施明确化、制度化,并在立法中贯彻未成年人损害修复优先理念,提倡“事前预防优位”和“修复损害优位”的立法思路。二是检察机关应加大司法惩治力度和行政执法监督力度,充分发挥法律威慑和震慑作用,坚决斩断伸向未成年人的黑手,并针对在办理性侵类案件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充分利用检察建议的形式,向有关单位和部门及时提出消除隐患、堵塞漏洞、健全制度、强化管理的检察建议,与各单位共同寻求科学有效的预防和保护对策,共同净化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三是建立强制赔偿以及完善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制度。建议将精神损害纳入对性侵被害人赔偿范围,法院对性犯罪行为科以赔偿命令,引导刑事司法对损害修复的关注。在一般性司法救助所提供的物质性补偿以外,考虑增设心理干预与精神救助,以及在监护人监护不力或异化为侵害人场合的监护救助措施。建立和完善符合未成年女性被害人的生理、心理特点的社会救助体制。设立专门康复中心,无偿为未成年女性被害人或亲属提供心理咨询或医疗服务。 

  2.强化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与监督保护。一是提高未成年人的认知与保护能力。家长、教师、相关机构人员等与未成年人利益保护密切相关的社会各方,采用对话、讲座、文艺表演、张贴宣传挂图等形式,向未成年人传授与其年龄相适应的必要的性知识和“识别欺骗和拒绝引诱”等被害预防知识,减少因其无知、好奇而导致被害或者重复被害的几率,其中特别注重对在校学生和农村留守儿童的性知识教育和防范侵害教育,学校应将相关的安全教育和警示课程纳入必修科目,司法机关及其它相关机构可定期深入社区、村镇进行法制宣传或个案警示教育等,全方位营造保护未成年人的舆论氛围。二是加强监督保护力度。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日常生活中应加强对未成年人进行潜移默化地防范性侵害预防和自我保护教育。相关部门可以开设“家长课堂”,强化家长监护意识,教授家长预防、判断子女受到侵害的知识以及保留证据的知识,再通过家长教育未成年人预防性侵害。设立对外出务工人员子女的强制委托监护制度,认真执行学校和家长联系制度,避免未成年人监护失控,实现有效的风险防范。三是建立必要时国家对未成人进行强制性干预保护制度。当未成年人不仅无法从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处获得必要的关心和保护,甚至面临着来自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危险”时,建议国家公权代替“父母权”对未成年人进行监护。如将处于“危险”状态的未成年人置于国家相关未成年人收留保护机构生活,并由国家全面行使“监护权”,在“危险”状态未消除期间限制父母在一定程度上接触孩子,直到父母能够切实履行其监护权方可恢,让未成年人回归家庭等。 

  3.多方联动,强化社会综合治理。一是强化社会环境治理。建立相关部门联动机制,整合、发动各方力量,对游戏厅、网吧等娱乐场所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定期进行清理整顿,严厉打击向未成年人提供色情暴力类产品等违规经营行为,规范其经营运作,阻断未成年人在公共娱乐场所受到不良影响的路径。同时加大网络涉黄、涉暴清理查处力度,建立对网络内容技术过滤机制,屏蔽暴黄毒信息,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二是健全社会监管体系。建立对未成年人监护人的监管体系。依托社区、村委会、基层公安机关和相关妇女儿童保护机构等,提醒和督促各监护人合理正确履行其监护职责;同时可以依托征信系统,将父母等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情况及离婚后的探视情况纳入征信系统,以促使其承担相应的监护职责。加强校园及周边环境的监管体系,建立特殊职责人员入职审查制度。建议对可能接触未成年人的监护、教育、训练、救助、看护、医疗等人员,在入职的时候建立相关安全审查机制,尽力防范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中的主观人为侵害。三是建立性侵犯罪人员登记备案制度。根据犯罪人危险程度以及登记期间表现,考虑其潜在的危险性,设定不同的处罚政策。正常情况下,应当规定查询和通报的条件和程序,明确一定的组织或者个人对相关信息的查询与知情权;对于多次实施性犯罪或者犯罪行为恶劣者,对所居住村庄、社区、街道有较大危险时,可以以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通告相关居民、单位。 

  编辑:王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