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新闻
放大镜
【典型案例】周某某等51人电信网络诈骗案
2021-11-12 08:23:00  来源: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

  跨国电信网络诈骗 犯罪集团 关联犯罪 全链条打击

  【要旨】

  检察机关办理跨国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应坚持全链条打击,注重审查发现关联犯罪线索,引导公安机关全面侦查。准确认定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与关联犯罪关系,二者未形成通常性的手段与目的、原因与结果关系的,应当数罪并罚。对于有组织的跨国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应通过证据审查,重塑组织架构、层级分工,准确认定犯罪集团。

  【基本案情】

  2018年9月,周某某、梅某、黄某预谋搭建虚假炒指数平台,赴境外实施诈骗活动;由张某某等人搭建名为“某某国际”的虚假炒指数平台;由毛某某等人分别在常州、台州、杭州、宁波、缅甸等地成立由负责人、股东成员、业务员组成的团队;周某某等人分工负责会计、讲师与后勤保障。

  2018年10月起,黄某分批组织团队成员偷渡到缅甸果敢老街新锦江大厦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被告人通过拨打电话、加微信等方式(俗称“吸粉”)为被害人提供炒股咨询,逐步引诱被害人在“某某国际”平台投资炒指数(俗称“入金”)。被害人投资后,讲师通过授课方式诱导被害人反向购买、逆势加仓,业务员冒充投资人配合讲师实施诱导行为。之后,周某某等人通过在后台调整、控制平台K线走势等方式,制造被害人亏损假象,非法占有被害人投资款。截至2019年1月,周某某、梅某、黄某等人通过“某某国际”平台骗取53名被害人共计2100余万元。

  期间,周某某等人通过QQ从被告人王健处交换获得证券公司开户资料2万条,从投资公司赵某某处购买股民电话号码30万条,用于诈骗犯罪。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19年1月11日,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以下简称海州公安分局)接到被害人陆某某报警,称其被炒股平台诈骗1400余万元。海州公安分局于同日立案侦查,经研判锁定犯罪嫌疑人周某某等人真实身份。

  2019年12月10日至12日,海州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海州区检察院出庭支持公诉。2019年12月31日,海州区法院以被告人周某某等50人犯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偷越国境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至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330万元至1万元,对被告人王明明等人适用缓刑。该案共扣押、冻结款物、退赃共计1100余万元。

  【借鉴意义】

  1.检察机关办理跨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应注重审查关联犯罪,坚持全链条打击。跨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一般通过在国内国外搭建网络平台,以对被害人拨打电话、发送信息等方式实施犯罪活动。在实施诈骗犯罪的同时,可能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偷越国边境、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罪名。检察机关办理跨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应注重审查发现关联犯罪,并引导公安机关全面侦查,做到全方位、全链条打击以以电信网络诈骗为中心的犯罪产业链。

  2.办理跨国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应当准确认定共同犯罪性质。三人以上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应依法认定为诈骗犯罪集团。检察机关办理跨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应注重审查共同犯罪是否符合犯罪集团的目的性、稳固性、组织性特征。案件证据能够证实有明显的首要分子、主要成员固定,有层级分明的组织架构、职责分工明确,人数三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而非一般共同犯罪。

  3.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与关联犯罪,应当准确认定一罪与数罪。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与关联犯罪适用择一重罪处罚或者数罪并罚。检察机关办案中,应注重审查犯罪行为的性质,犯罪行为所侵犯的法益,如果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与关联犯罪不具有经验意义上的通常性的手段与目的、原因与结果的关系,而是实施了性质不同的数个行为、侵犯了数个法益、触犯了数个罪名,应当适用数罪并罚,而非认定为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三百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法律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编辑:王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