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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李某某重大责任事故罪抗诉案
2021-11-12 08:24:00  来源: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

  重大责任事故罪 技术性证据审查 排除合理怀疑 刑事抗诉

  【要旨】

  重大责任事故案件中,缺少直接证据和事故责任报告,但间接证据形成完整证明体系,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可以认定犯罪事实。检察机关办理抗诉案件,应注重引导侦查或自行补充侦查,对技术性证据可以借助有专门知识的人辅助审查,提升专业化办案质效。

  【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31日,被告人李某某无证驾驶后装置液压滚轮式拖拉机牵引旋耕机(以下简称旋耕播种机),为王某法(被害人王某某爷爷)进行刨地及播种作业。期间,李某某由东向西作业至西侧地头约三十米处,发现王某某在拖拉机北侧约两米远处由西向东奔跑,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继续驾驶至田地西头停车,并升起旋耕机向左转弯至田地西侧与南北路交叉处。此时,田某某(被告人李某某妻子)发现被害人王某某躺在拖拉机后约三米远处,右脸有血,耳朵、嘴里流血,在送医途中死亡。经鉴定,王某某符合重型颅脑损伤合并肝脏破裂死亡。被告人李某某在得知被害人死亡后,返回现场驾驶旋耕播种机离开。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19年5月9日,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东海县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向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东海县法院)提起公诉。东海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无直接证据证实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农业机械作业与被害人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间接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2020年1月2日,东海县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判决李某某无罪。

  2020年1月10日,东海县检察院经检察委员会审议后,认为东海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某无罪,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错误,提出抗诉。

  2020年4月8日,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连云港市检察院)接到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连云港市中院)阅卷的通知。经全面阅卷,连云港市检察院认为案件焦点在于被告人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遂依法开展补充侦查。

  2020年7月8日,连云港市检察院支持东海县检察院抗诉。庭审中,连云港市检察院出庭检察员宣读抗诉书,出庭检察员出示了补充侦查的证据。

  2020年9月9日,连云港市中级法院采纳抗诉意见,判决撤销东海县法院一审判决,基于二审期间双方达成赔偿谅解,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指导意义】

  (一)缺少事故责任报告,存在其他介入因素但没有阻断违规作业行为产生的危险,不影响因果关系的认定。事故责任认定报告,只是多因导致生产事故中责任认定的参考,即使缺少事故责任认定报告,但经查明其他介入因素并没有阻断违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可以认定案件事实和涉案人员责任。检察机关在办理重大责任事故案件时,应当实质审查行为人的义务来源,确定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具体行为,分析违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关系,查明原因力大小、过错程度,避免结果倒推责任。

  (二)间接证据形成完整证明体系,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的,依法可以定案。间接证据虽然不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但间接证据经查证属实,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可以认定犯罪事实。认定排他性证据锁链,应当坚持各个证据独立审查和全案证据综合审查的原则,查证、属实每一个间接证据,挖掘、评判间接证据之间、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是否存在矛盾,对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性推理,必须符合逻辑推理和经验判断,注重正向推导证据是否足以查明待证事实,反向推导以排除合理怀疑。

  (三)人民检察院应当运用技术性证据审查,提升专业化办案质效。技术性证据,对查明致伤原因具有关键证明力。强化对技术性证据的实质审查,检察机关可以询问鉴定人或者有专门知识的人意见,指派有鉴定资格的检察技术人员进行补充鉴定,交由检察技术人员或者其他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运用技术性证据的辅助审查,可以从文证审查、现场勘验、犯罪再现方式提升审查质量,助力专业化办案。

  【

  相关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二十五条、二百二十八条、二百三十二条、二百三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条

  《人民检察院法医工作细则》第二十三、二十四条

  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

  编辑:王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