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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李某、陈某某借贷纠纷民事申诉监督案
2021-11-11 10:17:00  来源: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

  【基本案情】

  2015年9月15日,李某因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诉至灌南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陈某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252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保全费用。2015年10月16日,灌南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陈某某于2015年10月19日一次性偿还李某欠款本金228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2.8 万元为本金自2015 年3月6日起按照月息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并扣除被告陈某某已支付的利息18 万元)。案件受理费1348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480元,由陈某某负担,陈某某在兑现上述第一期款项时一并给付李某。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线索发现。2019年7月,灌南县人民检察院召开民营企业家座谈会,连云港市N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N公司)法定代表人提出,其公司账户上250万工程款被法院以执行陈某某在公司债权为由扣划给了陈某某的债权人李某,公司虽提出执行异议,但被驳回。陈某某之前承包过灌南县渔场新村安置工程,但在2015年1月20日,陈某某因膀胱癌需要手术,其向公司提出退出现场管理的书面申请,在对工程量及债权债务结算后退出了渔场新村安置工程,交由公司继续施工。李某只是一名普通工人,没有能力借款252万元给陈某某,双方之间的借贷诉讼应为虚假诉讼。

  调查核实。根据案件线索,检察机关重点开展以下调查核实工作:一是调取灌南县人民法院的庭审卷宗,发现该民间借贷纠纷从立案、审理到达成调解协议时间跨度短,庭审过程没有任何对抗性,双方迅速达成调解协议。二是调取案件当事人李某、案外人孟某(李某亲戚)等人银行账户,查明2015年3月,李某与其亲属通过相互之间银行转账,制造银行流水,形成双方之间有债权债务关系的假象。三是分别询问李某、陈某某及孟某等人。李某承认其与陈某某之间并无债权债务关系,相关汇款也是由孟某安排他人账户转到其账户上的。

  监督意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李某在与陈某某、孟显无实际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下,通过银行转账又回转的形式,辅以借条、授权委托书、保证书等虚假证据,虚构并不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骗取法院生效调解书,其行为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损害N公司合法权益。经灌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9年8月22日,依法向灌南县人民法院发出了再审检察建议。同时,向公安机关发出了《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监督公安机关对李某、陈某某虚假诉讼行为进行立案。

  检察建议促执行回转。2019年10月15日,灌南县人民法院采纳灌南县人民检察院再审检察建议,并于2020年1月17日作出(2019)苏0724民监4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了灌南县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02082号民事调解书,并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但未依法作出执行回转裁定。鉴于N公司因受疫情影响正处于资金紧缺状态的情况,灌南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依法于2020年2月25日向灌南县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法院作出裁定,责令李某将已取得的执行款返还。灌南县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建议,并在检察机关持续跟进下,及时保全了执行申请人的房产,裁定李某将领取的250万元执行款返回,及时帮助企业挽回经济损失,有效推动解决企业复工复产工作。

  【典型意义】

  1.检察机关应依法监督纠正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虚假诉讼。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虚假诉讼不但侵犯了民营企业合法权益,还破坏了诚信体系,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损害了司法权威。检察机关应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维护司法公平正义,促进构建诚信社会建设。本案中,检察机关及时监督纠正虚假调解书,有效保障了涉案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为企业健康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2.检察机关对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虚假诉讼行为应依法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在办理虚假诉讼民事案件的同时,要坚持“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的办案理念,对于办案中发现的构成犯罪但未进入刑事环节的案件,及时监督公安机关立案,对于应当立案未立案的及时跟踪督促公安机关立案,把案件办深办透。

  3.检察机关应全面履职责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新冠疫情给企业经济造成了一定影响,资金链、现金流对企业的影响更大。针对涉民营企业资金流的虚假诉讼案件,检察机关要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充分全面发挥检察监督职能,依法监督法院对再审改判后涉案款项执行回转,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资金保障。

  编辑:王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