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5年11月19日7时,江苏A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下称A农业装备公司)员工邱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两处骨折。灌云县交警部门确认邱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经邱某某申请,灌云县人社局予以认定工伤。2016年10月,A农业装备公司向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起诉灌云县人社局及邱某某(第三人),要求撤销工伤认定,海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A农业装备公司诉讼请求。A农业装备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6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年4月2日,灌云县交警部门重新调查后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撤销了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该事故认定为“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A农业装备公司以《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二审裁判后被依法撤销,属于“出现新的证据”,本案丧失了认定为工伤的事实依据,于2019年6月26日向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调查核实A农业装备公司申请监督当日,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即依法受理该案。案件受理后,承办检察官调阅了原审卷宗、向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并查阅了两份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经审查认为,灌公交证字(2018)第08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撤销了2016第011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该事故重新调查后认定为“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该新证据致使灌云县人社局作出的灌人社工认字[2016]28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依据不复存在,足以推翻原审判决。2019年9月26日,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抗诉。
积极化解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既涉及民营企业保护、又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在提请抗诉的同时,主动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并结合案情,制定针对性、可行性化解方案。
上下联动 积极争取省人民检察院指导支持,基层人民检察院共同参与,三级院联动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向A农业装备公司做好释法说理,重点阐明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非认定工伤的唯一依据,认定书的撤销并不足以推翻原工伤认定和法院判决,进一步增强其和解意愿。
释法说理 结合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被撤销、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客观事实,对邱某某一方进行释法说理,希望其能作出更大让步。最终,在承办人多次沟通后,邱某某表示愿意放弃因为工伤又花费的二次手术费等20000余元,双方以后再无任何纠纷,但A农业装备公司方面不同意该和解方案,提出前期付给邱某某的费用需要退出一部分,和解工作暂且搁置。2020年1月7日,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并送达当事人。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及时与申请人A农业装备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律师、第三人邱某某及其委托代理律师进行沟通,进行第二次争议化解工作。1.从案件事实认定、证据、和解方案等方面再次对双方进行释法说理,并就和解方案与双方详细沟通,听取双方意见建议。2.主动深入企业当面做化解工作。2020年3月24日疫情期间,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主任及案件承办人联合灌云县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共同到A农业装备公司,与公司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进行座谈,结合法理和情理,耐心细致地讲解法律与政策,设身处地地分析案情,同时还对企业的疫情防控、复工复产及经营情况进行了详细了解,听取了企业在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诉求,并提出意见建议,帮助问题解决。
双方和解2020年3月24日,双方签订和解协议,A农业装备公司同意放弃追索先期支付的治疗费用,邱某某放弃二次手术费赔付要求,双方因工伤产生的争议一次性了结,案件纠纷得到实质性化解。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办理涉民营企业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应摒弃就案办案、机械办案的做法,坚持情、理、法相结合,注重把握保护民营企业发展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之间的平衡点,既要注重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又要保护好企业利益。检察机关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要注重通过上下联动、检律联动、检行联动等方式增强释法说理效果。承办检察机关应及时将案件情况向上级院汇报,并邀请当地基层检察机关参与案件化解,三级院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并注重从代理律师角度入手,强化释法说理,讲明利害关系,充分调动律师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实现案结事了。检察机关在化解工作中还应找准民营经济司法需求,持续为民营企业提供法律服务,以实际行动把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落到实处,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