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6年9月至2020年5月,孙某等10人分别经营的临沂市兰山区B板材厂(以下简称B板材厂)等10家木业板材企业,在夏某、朱某某夫妻共同经营的江苏A粮油发展有限公司购买面粉用于胶合板材。交易中,10家木业板材企业通过资金回流方式,在A粮油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其中,B板材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5576430元,其中税款数额56万余元。其余9家板材企业分别虚开税款数额57647.18元至40.2676.35元不等。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0年10月23日,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以A粮油公司、B板材厂等12家单位,夏某、朱某某、李某等12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移送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赣榆区检察院)起诉。赣榆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涉案9家板材企业及其企业负责人犯罪情节轻微,B板材厂虚开税款数额刚及数额较大标准,企业具有自首或者坦白、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拟对该案作出不起诉决定。鉴于该案涉及江苏、山东两省12家民营企业,涉案区域较广,案件影响较大,为保障不起诉案件质量和效果,提高检察机关的司法公信力,赣榆区检察院于2020年11月19日组织召开公开听证,期间开展以下工作:
调查核实 听证会召开前,检察机关通过走访调查,充分评估了对涉案企业及相关人员不起诉的可行性与必要性问题。一是依托赣榆区检察院与山东省省界基层院签订的《苏鲁边界跨区域检务合作框架协议》,协同侦查机关及兰山区检察院,走访兰山地区税务机关,调查涉案企业纳税情况和行政处罚记录。二是对涉案企业进行“事先不告知”实地调查,了解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原因、企业经营现状以及对当地经济发展的带动作用,全面听取地方党委政府、当地群众意见。根据在案证据情况及调查核实情况,进一步确认涉案10个板材厂在促进就业、促进当地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多方参与听证听证会除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听证员外,还广泛邀请人民监督员、侦查机关、律师代表等各界人士就案件处理发表听证意见。同时邀请工商联代表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发表专业意见,并从专业角度讲解依法纳税对社会发展、对企业存续的重大意义,指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社会危害性,警示企业吸取教训、合法经营。
听证会进行听证会中,检察人员对涉案企业及人员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额、已主动补缴应纳税款及滞纳金共计300余万元等案件情况进行说明,对10家企业目前生产经营情况、纳税情况、吸纳就业情况进行介绍,并对涉案10家企业和负责人是否认罪悔罪等方面进行现场讯问,详细说明了不起诉理由。针对部分听证员提出的对企业作不起诉是否合理的疑问,检察机关答复:检察机关已对其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拒不认罪的犯罪单位及人员依法提起公诉,做到严格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准确认定刑事责任、依法定罪量刑。
听证后作出决定发表意见环节,听证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对10家板材企业及企业负责人作出不起诉决定,侦查办案人员对评议意见、对不起诉决定无异议。结合听证意见和案件情况,2020年11月23日,检察机关对具有认罪认罚、补缴税款等从宽情节的临沂市兰山区10家民营板材企业及10名企业负责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跨省宣告 检察机关调查中了解到,临沂市兰山地区板材企业多达上千家,且多为作坊式经营,可能存在部分企业依法纳税意识不强的情况。为增强企业法律意识,赣榆区检察院于2020年11月27日派员赴兰山区义堂镇,与兰山区检察院联合开展不起诉集中宣告、训诫仪式,广泛邀请苏鲁两地工商联、税务工作人员参加,40多家企业旁听,取得良好法律宣传效果。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办理涉民企案件,秉持谦抑审慎的理念,坚持能不诉的不诉。对于不起诉民营企业数量多、企业涉案行为高度类型化的案件,集中开展不起诉公开听证制度保障办案质量和效果,减少企业诉累,提升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听证过程中,检察机关应全面调查企业运行状况、社会贡献度、吸纳就业等情况,并将调查结果作为是否提起诉讼的考量因素;聚焦听证议题,紧紧围绕案件事实和证据、企业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社会贡献度等情况,广泛听取意见,将法律判断、专业判断与民众的朴素认知结合起来,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涉案企业住所地在异地的,还可以通过跨区域检务合作,联合开展对不起诉企业“跨区域公开听证+跨区域集中宣告”,起到警示一片、规范一方的作用。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