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3年,英某及其妻子尚某位于某市某街市广电局南侧的房屋(有证面积136.4M2,另有部分无证房屋,土地证面积100.7M2)被行政强制拆除。2004年至2008年期间,英某夫妇向所在市原某区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强拆依据,被法院判决驳回。英某夫妇向某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又向江苏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均法院被驳回。多年来,英某夫妇仍对强拆行为和补偿标准不满,对法院判决裁定不服,多方反映其诉求,未得到满意的处理。之后,英某赴省进京上访不断。
2018年11月至2019年7月,为发泄多年信访不满,英某多次至某市信访部门,在周围墙壁上用毛笔乱写乱画。其中,2019年7月29日12时许,英某至某市信访局西南20米处的公益宣传墙上乱写乱画,造成公共财产损失人民币3640元。
2020年1月20日,区检察院召开公开听证会
检察机关监督及争议化解情况
2019年12月,某市公安局某区分局以英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区检察院公诉部门经审查,认为该案因征地拆迁引发,涉及行政争议,将案件线索移送行政检察部门,行政检察部门依职权对该案的行政争议立案审查。
区检察院审阅卷宗材料后,对该行政争议案件开展走访调查。区检察院与市住建局联系,听取信访部门及住建局,了解到英某因主张被拆迁的无证房屋补偿标准应按有证房屋补偿,诉讼被驳回后常年信访不断。针对英某反映的家庭困难情况,以及其妻子表达出的希望早日化解矛盾的意愿,从切身关心英某夫妇角度出发,办案人员前往英某家中走访,了解家庭实际困难,与英某妻子和儿子做好沟通,共同疏导英某多年心结。区检察院牵头召开市、区信访部门和市住建局、街道办事处等参与的信访联席会议,并召开行政机关和英某家属参与的调解会。
审查起诉阶段,英某对其寻衅滋事行为认罪悔罪,区检察院认为,英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等,拟作出不起诉决定。
2020年1月20日,区检察院针对行政争议化解和拟不起诉决定召开公开听证会,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律师、行政机关代表参加。一方面,区检察院从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社会危害性等方面对拟作不起诉决定进行全面分析和释法说理;另一方面从征地拆迁的具体情况,历次行政诉讼情况,英某的多次上访情况以及和解意愿,进行分析说理。
听证会上,经过充分释法说理及各方代表共同做思想工作后,英某与行政机关达成初步调解意向。会后与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表示,检察机关办理该案中,并未就案办案,而是通过该案解决了多年的行政纠纷,促进行政争议得到了实质性化解,值得肯定和推广。
经过多方工作,英某夫妇与市住建局签订协议书,双方对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意见,英某夫妇承诺不再以同一信访事项到任何单位和部门上访。
发布意义
检察机关加强行政检察监督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过程中,要多角度获取案件线索,找准症结所在,同时结合运用公开听证、司法救助、回访落实等措施促进纠纷争议的实质性化解。
一、在刑事处理程序中发现行政监督案件线索。检察机关在办理信访引发的刑事案件中,应防止就案办案,要深入调查了解引发矛盾纠纷的原因,在依法办理刑事案件前提下,处理好、解决好刑事案件背后的行政争议案件、民事纠纷案件。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深入了解当事人信访原因,结合当事人具体情况,在办好刑事案件同时,解决引发刑案的行政争议,实现行政纠纷的实质性化解,有效化解了长达近20年的行政争议,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注重多方调查,找准行政争议的症结。办理行政争议案件,检察机关要善于以柔性监督方式参与引导当事人从诉讼对抗走向非诉协商,要转变“坐堂问案”的惯性思维,坚持走出去向当事人、法院、行政机关和其他相关单位、人员全面了解案情,明辨是非、释法说理,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本案中,区检察院深入调查核实案件情况,走访行政机关,到信访人家中做思想工作,多次牵头召开信访专项会议和调解会,促使信访人与行政机关达成和解。
三、合理利用公开听证程序,有效促进矛盾化解。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进行公开审查,借助社会力量参与案件办理,让双方当事人面对面发表意见,同时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法律专家参与现场评议,通过“第三方参与”和“专家会调”模式,加大对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公平调解和评价的力度。本案中,检察机关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值班律师、行政机关代表等参与公开听证,既彰显了检察公信力,同时也强化了对当事人的释法说理,使当事人转变观念,打开多年的心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