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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院公告采用】徐某江、王某故意伤害案
2020-08-28 09:57:00  来源: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

  徐某江、王某故意伤害案

  【关键词】

  故意伤害 认罪认罚 刑事和解 基层矛盾化解

  【要旨】

  因民间偶发性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检调对接机制促成刑事和解,促进认罪认罚,并将和解作为认罚的考量因素。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应注重修复被侵害的社会关系,最大限度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基本案情】

  被不起诉人徐某江,男,1969年12月出生。

  被不起诉人王某,女,1968年4月出生,系徐某江妻子。

  被不起诉人徐某江、王某承包连云港市赣榆区城头镇柳沟村村北土地,与被害人董某叶(73岁)、徐某密夫妇的承包地相邻。2019年3月30日9时许,徐、王二人在两家承包地交界处的水沟中央种植杨树苗,董、徐二人认为树苗过界,两家发生口角。董某叶在拔除过界树苗时被王某推倒在地,引发双方厮打,致使董某叶右侧胫骨外侧骨折、两侧肋骨多发骨折、胸骨骨折。经鉴定,董某叶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19年7月17日,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以徐某江、王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提请赣榆区检察院审查逮捕。

  审查逮捕阶段。徐某江表示认罪悔罪,并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王某拒不承认犯罪事实,辩称双方没有发生肢体冲突,董某叶系在拔树时自己摔伤。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董某叶陈述与证人徐某密、目击者村调解主任徐进宪的证言相互印证,能够证实董某叶的损伤系徐、王二人殴打所致,王某的辩解没有其他证据支持。

  刑事和解。检察机关认为:1.当事人双方系邻里关系,案件发生具有偶发性,如追究徐、王夫妇的刑事责任,可能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加深两家矛盾,破坏邻里关系,引发上访信访问题,增加社会不和谐因素;2.董某叶系低保户,受伤后一直卧床不起,急需医药费进行后续治疗,如对徐、王夫妇追究刑事责任,可能导致董某叶难以及时获得赔偿,影响康复治疗。

  该案系民间纠纷引发,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当事人双方可以进行和解的案件范围。赣榆区检察院决定,建议双方当事人进行和解,并针对刑事和解的难点问题配合人民调解组织做好调解工作。

  第一,通过释法说理促成认罪认罚。王某虽同意赔偿,但拒不认罪,缺乏刑事和解的基本条件。针对该问题,赣榆区检察院决定:1.电话联系二人女儿徐某,向其详细说明了案件事实和证据情况,传达徐某江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和由其代表父母参与刑事和解的意愿,建议其通过律师会见方式,化解其母亲王某顾虑,主动认罪赔偿,争取从宽处理。徐某认可检察机关的建议,并表示愿意代表父母参与和解工作;2.再次讯问王某,一方面向其出示案件证据,围绕案件事实、法律适用、认罪悔罪从轻处理等方面进行释法说理;另一方面向其传达徐某江及其儿女希望其认罪悔罪争取宽大处理,早日回归家庭的意愿。最终,王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2019年7月19日,赣榆区检察院通过与司法局建立的检调对接机制,将徐某提交的《人民调解申请书》及案件材料复印件移交司法局派驻检察院的人民调解工作室——“建国调解工作室”,由“建国调解工作室”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第一次调解。调解中,被害人要求赔偿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共计30万,移除过界树苗,并赔礼道歉。徐某代表其父母同意移除树苗并赔礼道歉,但认为赔偿数额过高,超出其家庭承受能力。因双方情绪激动,“建国调解工作室”决定暂缓调解。

  第二,通过开放式调解模式达成刑事和解。“建国调解工作室”于2019年7月24日再次组织当事人双方重点对赔偿数额进行调解,并选择开放式调解模式,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干部、律师等社会力量参与调解。赣榆区检察院配合“建国调解工作室”做好法律咨询和释法说理工作。调解中,“建国调解工作室”专职调解员以“拉家常”的方式分别向双方当事人进行释法说理:对行为人一方,通过列举类案处理效果的方式,向其说明达成刑事和解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以减少对家庭生活的影响;对被害人一方,向其表明通过刑事和解可以尽快获得赔偿,防止耽误病情,如果通过诉讼方式获得赔偿时效较长,且难以获得有利的赔偿数额。

  赣榆区检察院向当事人双方说明:1.和解应坚持自愿、平等、合法的原则,任何一方不得迫使对方签订协议;2.根据赣榆区公检法司联合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办理故意伤害(轻伤)案件的实施办法》中规定,过高的赔偿数额要求难以获得支持。

  参与调解的律师对双方当事人针对专职调解员和检察机关释法说理提出的疑问,及时给予答复,并肯定了专职调解员和检察机关关于刑事和解原则、最高赔偿标准的规定,消除了双当事人的疑虑。

  参与调解的村干部发挥与双方当事人邻里关系的优势,从常理常情、民风民俗方面对双方当事人的行为从情理上进行评价,使双方当事人从内心深处认识到自身错误。

  经多方调解,在确定被害人医疗费用为6万元的基础上,徐某江、王某一次性赔偿董某叶17万元(含医疗费用6万元),并赔礼道歉,取得被害人谅解。双方当事人在“建国调解工作室”签订了和解协议。

  赣榆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和解协议符合自愿性、合法性原则,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符合社会公德,且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赔礼道歉,被害人予以谅解,2019年7月24日,检察机关以无社会危险性对徐某江、王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审查起诉阶段。2019年10月18日,赣榆区公安局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2019年10月28日,检察机关以徐某江、王某二人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对徐某江、王某作出不起诉决定。2019年10月30日,检察机关会同村干部,监督徐某江、王某夫妇二人将过界树苗移除。在后续回访中获悉,两家关系已经得到修复。

  【借鉴意义】

  1.通过检调对接促成轻伤害案件刑事和解,并将和解作为认罚的考量因素,从而实现行为人认罪认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检察机关可以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加强释法说理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达成刑事和解的,应当作为认罪从宽处理的重要考量因素。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与司法局建立的检调对接机制,引入专业化的调解平台化解双方矛盾,并积极配合调解组织开展释法说理工作,促成双方和解;并将行为人真诚悔罪、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和被害人谅解,作为不批捕、不起诉决定等的重要考量因素,最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现认罪认罚与刑事和解程序的有效衔接。

  2.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全面审查刑事和解协议的自愿性、合法性,平等保障双方当事人利益。刑事和解的最终目标是尽量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解决社会矛盾。在促进和解的过程中,应避免双方因缺乏自愿性和显失公平而造成新的矛盾。检察机关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应当依法审查刑事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重点审查和解协议赔偿数额与所造成的损害之间是否适当,既保证受害方获得相应的损害赔偿,又避免行为人因漫天要价而不当赔付,避免任何一方被迫签订和解协议,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利益。同时,可以探索社会化参与机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干部、当地群众等参与促进案件和解,提升刑事和解的认可度和公信力。

  3.运用恢复性司法理念和“枫桥经验”,依法修复因犯罪受损的社会关系。司法实践中,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偶发性矛盾引发的轻伤害案件时常发生,破坏了家庭和谐、邻里和睦,激化了基层社会矛盾。刑事追责可能导致双方积怨加深。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应当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妥善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本案中,通过刑事和解程序促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被害方获得了精神和物质上的双重补偿,检察机关依法对相关行为人作出不起诉决定。通过案件的办理,促进了邻里矛盾化解和基层社会和谐。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九十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第三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四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八条、第五百零一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

  编辑:王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