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海县院监督移送两起污染环境犯罪案件 公安机关决定立案侦查
2018-02-11 08:48:00  来源:  作者:连检宣

   近日,东海县院积极开展“两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监督东海县环保局移送两起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决定立案侦查。

  经初步查明:刘某某经营的镀锌厂(位于东海县石梁河镇)属于国家明令禁止的“十五小”企业,生产中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农田灌溉渠。经鉴定,该厂排放的污水PH值为2.15,锌含量1330mg/L,锌含量超过了《电镀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2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的886倍。赵某某经营的镀锌厂(位于东海县石梁河镇)同样属于“十五小”,其镀锌厂生产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外环境。经鉴定,该厂内排口污水PH6.55,铬85.4mg/L, 铬含量超过了《电镀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2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的56倍。 

  东海县院审查认为,上述两家镀锌厂生产中产生的污水含有铬、锌等重金属,属于有毒物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排放含铬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排放含锌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刘某某、赵某某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涉嫌污染环境罪。东海县院遂于2018年2月1日向东海县环保局发送《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该局于当日将该两起案件移送东海县公安局,公安机关于2018年2月1日决定对该两起案件立案侦查。

  编辑:王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