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空壳公司,不经营实际业务,只开增值税发票套利,涉案金额高达2.8亿元。日前,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嫌疑人李某及其外甥李某某被灌云县检察院提起公诉。
河北籍犯罪嫌疑人李某好赌成性,负债累累。后发现虚开增值税发票可无本套利,便于2015年伙同其外甥李某某窜至灌云县,冒用他人身份,在灌云县注册了奥莱贸易有限公司和茂森贸易有限公司。两家公司为彻头彻尾的空壳公司:无厂房、无仓库,注册地址是“随便找个地名挂上”,整个公司只有一名代账会计,“平时很少看到老板,主要帮这两家公司申报一般纳税人登记,每月15日之前报税什么的。”
自2015年以来,李某两人在无生产经营的情况下,从税务部门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700余份,以收取票面金额6%—6.5%的开票费,向安徽等地多家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00份,价税累计达2.8亿余元,税款4000余万元。
2018年10月,李某见外甥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也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的李某并没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谎称空壳公司及犯罪行为系其父亲所为,妄图让自己的父亲替自己背黑锅。后在检察机关引导侦查下,侦查机关查明其父一直在家务农,几乎目不识丁,连上网都不会,且已于2016年去世;并通过核查两空壳公司的资金流、货物流、票流以及税务申报情况,将其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犯罪行为查个水落石出。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